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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檢討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職能」動議辯論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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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梁鳳儀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檢討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職能」動議辯論的總結發言:

主席:

  感謝各位議員就證監會的職能及工作提出的寶貴意見。由於張議員提出的議案、多位議員提出的修訂及議員剛才的發言的涵蓋面相當廣泛,因此我嘗試將各位的意見分為幾個主要範疇,並綜合作出回應。

有關證監會的刑事檢控責任

  正如我在開場發言中已表示,當局並無計劃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8條提出修改,我們認為現時的安排,即在證監會尊重《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8(3)條的大前提下,證監會可在裁判法院提出簡易檢控的權力,起訴一些較為輕微的案件,可達致有效監管證券市場、維持市場公平有序運作的政策目標。證監會在執行它的監管職能及行使其法定權力,包括檢控權力時,是受到多項措施制約,這些制約措施是多方面,涵蓋在證監會管治架構、內部行政程序及執法的條例等等,以確保其有高度問責性及以公平、公正和不偏不倚的態度履行其監管職責。以下我將逐一說明。

  首先,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監管機構必須符合國際間對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要求。在這方面,國際證監會組織訂立的其中一項重要原則正正是監管機構在保持運作獨立的同時,須確保其在執行其職能及行使其權力時有高度問責性。證監會的董事局正正發揮這種問責和制衡作用。證監會任何主要的政策包括監管政策及重大的執法決定必須由董事會通過,而《證券及期貨條例》就訂明,由政府委任的證監會非執行董事必須多於執行董事,以確保董事會對證監會行政人員的工作,起到監察與制衡的作用。

  第二,當事人可以就證監會個別規管決定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審裁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獨立於證監會,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擔任主席,並由熟悉市場運作的兩名外界成員提供協助。可向審裁處申請上訴的規管決定,包括發牌、紀律處分及發出限制通知書等。

  第三,證監會的刑事檢控權力是受到《證券及期貨條例》所限制。剛才亦重複多次,證監會只能在裁判法院提出簡易檢控,通常是用於一些較輕微的案件。至於較為嚴重的罪行,只有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在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進行。

  此外,證監會在二零零七年與律政司達成協議,同意將所有潛在的市場失當行為檢控案件轉介律政司,由律政司決定由律政司循公訴程序於較高級別法院提出檢控,還是交由證監會循簡易程序於裁判法院提出檢控。在未收到律政司的意見指案件如何檢控前,證監會不會就任何市場失當行為案件展開程序。

  第四是一個頗為重要的制衡措施,我們設立了程序覆檢委員會。行政長官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成立了獨立的覆檢委員會。覆檢委員會現時由鄭慕智博士擔任主席,成員包括九名有豐富經驗的業界人士、律政司的代表及證監會主席。覆檢委員會負責檢討證監會的運作程序,檢視證監會是否遵守其內部程序和運作指引,確保行事符合程序公義、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並審視證監會的內部程序和運作指引是否妥善,向證監會提出意見。委員會覆檢的範疇包括向中介人發牌、視察中介人、認可投資產品、接受和處理投訴、處理上市申請等。

  覆檢委員會會挑選某些個案作詳細檢討,並且每年向財政司司長提交報告,內容一般包括覆檢委員會在檢討過程中的觀察,及給予證監會的建議和改善措施。財政司司長在法例容許的情況下,會向公眾發表其報告。多年來覆檢委員會對證監會多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證監會一直積極配合覆檢委員會的工作。

  覆檢委員會以獨立於證監會和當事人的「第三方」的角度審視證監會的工作,有助確保證監會公平而一致地行使其權力。我留意到剛才議員,包括張華峰議員,發言時質疑證監會進行調查、採取紀律處分和行使檢控權力時是否公正。我在此指出,當證監會進行調查或行使其權力時,這些工作均受覆檢委員會的監察,而覆檢委員會亦十分歡迎業界直接向它反映意見。

  我在此重申,當局及證監會均非常重視公眾對監管機構的問責性的要求,我們認為上述一系列的制衡措施已經達致該政策目標。這不單包括當局及證監會內部檢視,香港證監會亦須就我剛才提到,由國際證監會組織所訂立有關問責性的原則,受國際組織監察。覆檢個案、檢視制度已是證監會恆常制衡機制的一部分。我們因此認為張華峰議員所提出的檢討實屬不必要;同樣地,我們認為何俊仁議員提出的第三項修正並不可取。事實上,證監會與廉政公署無論組織、架構、職能、權力各方面都不同,不能夠直接比較。

向證監會查閱檢控文件

  何俊仁議員並提出應該容許市民以公眾利益為理由,向證監會查閱檢控文件。我們認為這項建議並不可行。證監會調查時所取得的資料,部分可能是以其法定權力就所調查的個案所取得,發放予市民可能會影響有關的刑事檢控程序。另外,被調查人士以及協助調查的人士(包括舉報有關個案的人士)均有可能受影響。而有關資料亦可能包括市場敏感資料。我們因此反對何議員提出的修訂。

證監會的角色及與其他監管機構關係

  至於梁繼昌議員及一些議員提出是否須檢討現時證監會的職能,包括「一業多管」的情況。其實自從九十年代時,整個監管,當時亦有不少監管機構,將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集中在一個所謂「超級監管機構」內。但經過亞洲金融風暴,亦經過前幾年的全球金融海嘯,這情況亦返回以前,有所改變,將監管分拆出來。所以金融監管體制並無一套放諸四海皆準的最好方案,必須考慮市場本身的情況。就監管機構的合作方面,證監會不斷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有緊密溝通,當局亦成立了金融監管機構議會及金融市場穩定委員會以加強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和協調。

  儘管我們認為現時的金融監管架構是最適合香港的,但這並不表示我們認為現時的監管制度沒有改善的空間,相反,當局及監管機構均密切注視國際間有關規管的發展,及本地市場的變化,並且不時檢視目前的監管制度,提出改善措施。因此我們認為並無必要另行專門在兩年內展開策略性檢討。

結語

  主席,政府一直非常重視證券業的持續發展及證券監管制度的不斷完善。雖然我們今天不支持多位議員的具體議案及修正,但我相信現行的架構和這些議案背後達致公平、公正的監管的精神、目標其實是一致的。我再次感謝張宇人議員的動議及其他議員的發言,並同意葉劉淑儀議員剛才所說,這是適時的討論,亦是對證監會工作的監察,我們會繼續聆聽立法會議員的意見,與業界繼續保持溝通。多謝主席。



2013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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