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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檢討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職能」動議辯論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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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梁鳳儀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檢討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職能」動議辯論的開場發言:

代主席:

  多謝張宇人議員提出這項動議,及何俊仁議員、張華峰議員、梁繼昌議員及郭榮鏗議員提出修正案。

  金融業是香港經濟的重要部分,而證券業是金融業中重要一環,當局十分重視證券業的規管,我們認為證券市場的監管必須能平衡業界和市場的長遠發展需要,以及維持市場公平有序運作和確保本港金融穩定,藉此鞏固香港作為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一直以來,當局與監管機構不時檢視及完善我們的監管制度,以不斷提高香港金融市場質素。

  剛才多位議員的發言都建議政府盡快檢討證監會的職能和運作機制,包括證監會的刑事檢控工作。張宇人議員建議要由律政司全權負責。在這方面,律政司司長於上星期就謝偉俊議員的書面質詢作出回覆時已作出回應,我在此重申,政府當局現階段並沒有計劃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8條提出修改。現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8(1)條,證監會可以本身的名義,就《證券及期貨條例》及若干其他條例所訂明的、由裁判法院審訊的罪行提出檢控。而該條例第388(3)條則述明,證監會該項權力不減損律政司司長就刑事罪行提出檢控的權力。在證監會尊重《基本法》第六十三條有關「香港特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的規定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8(3)條的大前提下,證監會可在裁判法院提出簡易檢控的權力,而他們所行使的權力亦受限於律政司的凌駕性檢控權力,而受到適當制衡。

  我希望清晰指出,在行使這項檢控權力時,證監會一直全面遵守所有相關責任和標準。就證監會調查的市場失當行為案件而言,證監會一直積極尋求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參與處理刑事案件,檢控決定是由律政司根據當時已確立和已公布的檢控政策(《檢控守則》)作出,而非由證監會作出。實際上,證監會把所有市場失當行為案件都轉介律政司,就證據是否充分及審訊法院級別尋求法律指引,而律政司隨之會根據《檢控守則》向證監會提供法律指引。在適當情況下,律政司的法律人員也會在這些案件的審訊及上訴負責檢控。儘管律政司會考慮證監會的意見並予以適當重視,所有決定均以律政司的決定為依歸。上述安排體現了律政司在檢控權方面的凌駕性,所以我不同意剛才郭議員認為該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偏離了《基本法》第六十三條,我們認為(《證券及期貨條例》)跟《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並無牴觸。

  其實香港證監會的檢控權力並非其獨有,剛才很多議員亦有提及,海外不少監管機構同樣有類似刑事檢控的權力,例如英國、澳洲、日本、新西蘭、馬來西亞等地的證券業監管當局,都獲賦予權力,以自身的名義進行刑事檢控。在香港而言,若干本地法定機構也有類似權力,如機場管理局、醫院管理局等。

  而這項權力亦並非新鮮事物:於二零零三年《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之前,類似條款載於已廢除的《證券條例》、《商品交易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及《證券(公開權益)條例》中。《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8條只是保留證監會原有在裁判法院提出簡易檢控的權力。

  成功檢控對違規犯事者有莫大的阻嚇作用。上述安排大致而言能達致有效監管證券市場的目標。例如,自二零零七年以來,證監會已循簡易程序於裁判法院提出近300宗檢控,而成功檢控率超逾90%。證監會在刑事及民事訴訟案件上往績是有目共睹,在國際上備受肯定。

  從海外例子可以見到身兼調查、監管及檢控的角色的監管機構很普遍。不過,我們亦相當認同任何機構具有調查權力和檢控權力,必須受到制衡,以確保該機構公平、公正和不偏不倚地採取任何檢控行動。自一九八九年成立以來,證監會一直是獨立的證券市場監管機構。在維持其獨立性的同時,當局及證監會亦致力提高其透明度和問責性,因此設計了多項制衡機制,包括證監會內部的行政程序,以及在證監會外成立的程序覆檢委員會和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這些機制對證監執法權力有足夠的制衡。

  代主席,就張議員的意見,以及其他提出修訂議案的議員的發言,我期望可以先聆聽其他議員的意見,然後進一步作出回應及解釋對證監會的監察及制衡機制。我謹此陳辭,多謝代主席。



2013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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