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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規管官員以其公職身份處理私人事務及向海外檢控部門移交案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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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三日)立法會會議上湯家驊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答覆:

問題:

  較早前,有本地傳媒報道一宗在意大利法庭審理的案件,身為前參議員的被告人(前參議員)在作證時透露︰本身是天主教徒的上任行政長官,曾於二○○八年透過時任本港駐布魯塞爾歐洲共同體特派代表(特派代表)、現任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房屋)引線,要求該參議員安排他獲時任教宗本篤十六世私人接見。前參議員又表示,他曾答應作出安排,但提出以香港政府拒絕向意大利檢控當局移交涉及意大利前總理舞弊及洗黑錢案的證據作為交換條件,而特派代表書面回覆他時表示,已與當時的律政司司長商討該事宜,並正跟進前參議員的要求。就規管行政長官及政府官員以其公職身份處理私人事務,以及當局向海外檢察部門移交案件證據,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哪些特區政府官員曾處理上述事件,以及上述的會面有否進行;若有會面,詳情為何,包括會面的日期,以及是否官式會面;

(二)根據現行規定,行政長官是否有權指示官員為其辦理私人事務;若然,有關的準則為何,以及有何監察機制防止濫用;該等私人事務的範圍是否包括涉及個人信仰的事務;若不包括,政府會否調查在上述事件中,是否有任何人以權謀私或行為不當;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根據現行規定,行政長官是否有權指示律政司及司法機關拒絕移交刑事案件的證據予海外檢察部門;若有,權力的法律基礎及來源為何;政府會否調查在上述事件中,是否有任何人曾作出不當的行為,或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等違法行為;若會調查,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提問的三個具體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紀錄,上任行政長官於二○○八年並無出訪歐洲,亦沒有會見教宗。此外,上任行政長官在二○○八年亦無透過時任香港駐布魯塞爾歐洲共同體特派代表(時任特派代表),要求一位前意大利參議員安排他獲時任教宗本篤十六世私人接見。

(二)《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行政長官所行使的權力,包括作為特區政府的首長,領導特區政府施政。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特區政府,一直依法施政,受相關法律所約束。

  就安排行政長官的外訪活動方面,一直以來由特區政府有關的經濟貿易辦事處(經貿辦)和政府新聞處協助安排。由於官式出訪行程大多十分緊湊充實,如有需要,經貿辦亦會就行程中的非官式活動提供適當協助,目的是要確保整個行程暢順進行。但在整體行程安排上,必定以公務活動為先,經貿辦的工作重點亦以公務活動為優先考慮。

(三)就涉及刑事事宜的法律協助方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香港法例第525章)(《條例》)已清楚就香港處理其他司法管轄區在刑事事宜上要求提供協助的安排,訂定有關條文。

  就湯家驊議員的提問中引述的傳媒報道,律政司已於本年十月三日發出新聞公報(文本見附件),詳細交代有關事實。正如該新聞公報所述,律政司在二○○六年九月收到意大利當局就在當地進行的一宗刑事程序及偵查發出的司法請求書,要求交出包括銀行記錄及在搜查指定的商用和住宅地點後檢取的文件證據。二○○七年一月十六日,本港的裁判官根據《條例》,就批准搜查相關的商用和住宅地點發出四份搜查令。這些搜查令於二○○七年一月十八日執行,但其後由於該事件衍生了多次的法庭申請及聆訊,律政司在二○一三年八月方能將因執行搜查令而取得的資料,送交意大利當局。整段期間,律政司一直嚴格依從包括《條例》的香港法律行事,處理請求書的整個過程完全沒有受到不當的影響,亦沒有考慮其他與該案件無關的因素。

  正如上述新聞公報所述,由二○○六年九月至二○一三年八月期間,時任特派代表與律政司就上述有關司法請求書的唯一聯絡,只有他與時任律政司署理國際法律專員(署理專員)於二○○七年十月九日及十日進行的電郵聯絡,當中並沒有提及任何關於約見教宗的要求︰他只通知署理專員時任意大利參議員Gregorio(即時任意大利參議院國防委員會主席及時任特派代表於羅馬的其中一名聯絡人)曾與他接觸,並查詢上述請求書在香港執行的情況,時任特派代表指出他已告知時任參議員Gregorio,若事件已於法庭提訊,政府不可能發表評論。時任特派代表就他應如何應對時任參議員Gregorio的查詢,要求律政司提供意見。署理專員於二○○七年十月十日回覆時任特派代表的電郵,證實律政司已收到上述請求書,並告知時任特派代表有關當事人正就搜查令的有效性和執行過程的合法性提出司法覆核。署理專員建議時任特派代表可告知他在羅馬的聯絡人,有關執行意大利當局提出的相互法律協助的法律事宜,正在香港法庭處理。除此之外,時任特派代表並沒有就上述請求書與律政司任何人員(包括署理專員和時任律政司司長)進行溝通。時任律政司司長亦證實,他沒有就處理該事件與時任特派代表商討或進行任何其他形式的聯絡。此外,時任律政司司長亦沒有收到上述時任特派代表及署理專員之間的電郵副本。律政司在處理該請求書時,從沒有考慮其他與該案件無關的因素,包括安排與教宗會面。

  多謝主席。



2013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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