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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今日(十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郭家麒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議案的總結發言:
主席:
今日是二○一三/一四立法年度的首次會議,我們已經花了超過五小時辯論由郭家麒議員提出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動議議案。好像葉國謙議員和蔣麗芸議員亦預告了下星期三亦有一項動議議案是對行政長官表示不信任。
事實上,在過去兩、三個月的休會期間,我們都有了心理準備,知道當立法會一復會後,某些議員對於某一些官員或是某一些議題一定會窮追猛打。對於這個現象,我只能夠說,我感到無奈,因為一方面,我非常尊重立法會議事的權利,但同樣地,擺在我們面前有很多議題需要行政當局和立法機關來互動,無論是拓展經濟或改善民生。
就�茪竣撉滌岉傍陵蛂A我想從申報制度和事件本身兩個角度去回應議員就議案的發言,並再次懇請各位議員否決郭家麒議員提出的這項議案。
在制度上,作為政治委任官員,陳茂波局長須遵守《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守則》第五章就防止利益衝突作出規定,包括要求政治委任官員以訂明表格的方式申報其投資和利益並供公眾查閱,以維持公眾的信任和信心。此外,政治委任官員在執行公職時,如個人利益可能會影響、或被視為會影響他們的判斷,均須向行政長官報告。政治委任官員亦須避免處理有實際利益衝突或潛在利益衝突的個案。
此外,陳局長亦是行政會議成員之一。行政會議實施嚴格的利益申報制度。每位行政會議成員在委任之初及其後每一年,均須填報《行政會議成員每年須登記的個人利益》,申報個人利益。行政會議成員亦須檢視行政會議所討論的事項,是否涉及其個人利益,並在行政會議討論有關項目前作出申報。作為行政會議成員的政治委任官員,亦受這套申報制度規管。
去年,由前首席大法官李國能及其他四名獨立人士組成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曾經檢討《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內有關防止利益衝突的條文,以及行政會議的利益申報制度。委員會於去年五月發表檢討報告,其中指出政治委任官員的申報規定「在全面性和廣泛性俱與適用於公務員的申報制度相若」,而「委員會認為,《守則》所訂明有關政治委任官員申報和處理利益和投資的現行制度,與適用於公務員隊伍的制度看齊,大致令人滿意。」現時適用的《守則》,已經因應委員會的建議作出改善。
所以,從制度上而言,現時的利益申報制度已經相當嚴謹,行之有效,並在處理潛在利益衝突和尊重個人私隱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我特別要強調,我們必須在這件事上取得一個適當的平衡,要維護和尊重個人的私隱。作為問責官員,我當然是支持官員的問責制度,亦很重視在管治上的透明度,但是大家都應該認同,如果在個人的私隱完全不受到重視或保護,任何的政府都是很難再找到有能之士加入這個問責團隊。
就事件本身而言,剛才局長已經再次詳細交代事件。我重申,陳局長在處理其家人或親屬過往曾經於新界東北新發展區範圍內擁有農地一事上,正如行政長官重申,是完全符合現行申報制度的要求。儘管如此,陳局長的太太亦主動在去年十月出售了擁有農地的權益,希望可以徹底避免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陳局長亦已多次就事件向公眾和立法會解釋,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在履行局長職務及處理新界東北新發展區一事上,有任何違規或不當。正如田北俊議員指出及分析,做這些大型土地規劃是有既有的機制,是由專業公務員按專業的分析來做,並不存在由一個局長可以左右結果。在這樣的情況下,提出運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成立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並無實際需要,亦不是一種有效運用議會寶貴時間及資源的做法。
在處理今次事件上,陳局長同意在溝通和解說上有可改善的地方。同時,我亦希望各位議員能夠實事求是,給予空間和利用現有的平台,讓局長澄清問題,並客觀評價局長已經作出的交代,而不是動輒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去成立專責委員會。
政府絕對明白市民大眾對公職人員的行為操守的期望。現行機制已有效防止利益衝突或輸送的情況。政治委任官員亦受立法會、傳媒和市民大眾的監察。本屆政府問責團隊,包括我本人和陳茂波局長,都是齊心一意希望有所作為,為市民做實事。陳局長自上任以來,亦一直本�茠A務市民大眾的心,無論在覓地建屋和推動各項基建工程等各方面,都竭盡所能。我希望議員對於局長的工作,能夠有公允的評價。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議員否決這項動議。
完
2013年10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3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