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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入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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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十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范國威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本港外來人口的數字和入境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三至二○一三年八月,每年持《前往港澳通行證》(「單程證」)來港定居的人數(按附表一列出),以及每年分別透過(i)優秀人才入境計劃、(ii)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iii)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及(iv)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申請入境留港和獲批的人數(按附表二列出);

(二)二○○三至二○一三年八月,透過(i)優秀人才入境計劃、(ii)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及(iii)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獲批入境的人士的原居國家/地區的分布情況(按附表三列出);

(三)二○○三至二○一三年八月,每年持單程證來港定居的內地人士中,不屬於家庭團聚而獲批來港的人數,以及該等人士獲批來港的五個最常見原因(例如領取遺產、無依兒童來港投靠親戚等)及分別的人數(按附表四列出);

(四)鑑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訂明:「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自回歸以來,特區政府有否與中央人民政府商討,以調整內地人士以單程證來港定居的配額及其相關的政策;如否,原因為何;

(五)二○○三至二○一三年八月,每年由配偶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內地孕婦在本港的公立醫院及私家醫院所生的活產嬰兒(「雙非嬰兒」)的數字,以及二○一二年一月至二○一三年八月期間每月的相關數字(按附表五及附表六列出);

(六)透過第(一)項提及第(iv)類來港途徑獲批留港工作的非本地畢業生當中,來港修讀公帑資助及自資的學士學位課程的人數分別為何;及

(七)鑑於據報有內地人士雖然有在本港犯刑事罪行的紀錄,但仍獲批單程證來港定居,現時第(一)項提及的五個申請來港的途徑有否機制拒絕有本港或外地刑事犯罪紀錄的人士來港;若否,原因為何,以及特區政府和內地當局有否計劃設立有關機制?

答覆:

主席:

  現就提問回覆如下:

(一)二○○三年至二○一三年八月,持單程證來港人數載列於附表七。

  二○○三年至二○一三年八月,(i)優秀人才入境計劃、(ii)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iii)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及(iv)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的申請和獲分配配額/獲批人數載列於附表八。

(二)二○○三年至二○一三年八月,透過(i)優秀人才入境計劃、(ii)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及(iii)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計劃,獲分配配額/獲批入境人士的國籍/地區分布情況載列於附表九。

(三)單程證制度是以家庭團聚為政策目標。在這政策目標下,內地當局由一九九七年五月開始設立「打分制」,為單程證制度訂下公開和具透明度的審批準則,按客觀標準審定申請人的資格及赴港次序,並會在網上公布審批放行分數線。根據入境處在羅湖邊境出入境管制站就持單程證來港人士進行的問卷調查,多年來透過單程證制度來港定居的人士當中,約一半(49.4%)與配偶團聚,一半(48.8%)與父母團聚,另有少數與子女團聚、無依兒童投靠親屬(1.8%)等。

(四)特區政府一直有就整體單程證政策與內地當局交換意見,以及反映社會各界的訴求。內地當局亦不時就單程證制度作出調整及優化,例如內地當局由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容許合資格的港人內地「超齡子女」按序申請單程證,善用過去剩餘的單程證名額,回應他們來港與父母團聚的訴求。

(五)入境處沒有備存雙非嬰兒在本港公立醫院及私家醫院出生的分項數字。二○○三年至二○一三年七月內地婦女在港所生嬰兒數字可參看附表十及附表十一。

(六)入境處沒有備存循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獲批來港人士曾就讀的學位課程類別的相關統計數字。

(七)中港雙方自一九九○年代開始建立通報機制,將在港違法的內地訪客資料,按時送交內地公安機關跟進。而有關人士在二至五年內不會獲發證件來港(包括雙程證及單程證)。入境處會小心謹慎審理所有入境申請,包括考慮申請人是否有不良紀錄,亦會透過中港兩地執法部門的聯繫,遏止內地人士來港進行違法活動。



2013年10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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