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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郊野公園「不包括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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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胡志偉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答覆:

問題:

  政府現時把毗鄰郊野公園或被郊野公園圍繞,但不屬於郊野公園一部分的私人或政府土地稱為「不包括的土地」。根據政府較早前提交本會的文件,在二○一○年年初,本港共有七十七幅「不包括的土地」,總面積約為2 076公頃,當中二十三幅已納入分區計劃大綱圖。據報,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正考慮有關的分區計劃大綱圖的修訂建議,把西貢東郊野公園海下和白腊兩幅「不包括的土地」的部分劃作「鄉村式發展」地帶用途。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海下灣屬指定的海岸公園,而早前曾發現有人在白腊非法棄置廢物,他們擔心一旦城規會批准在這些「不包括的土地」進行「鄉村式發展」,郊野公園的生態會受到重大破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考慮將所有「不包括的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的範圍;如會,將各幅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範圍的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鑑於政府因應有人在二○一○年在西灣的「不包括的土地」上進行違例挖掘工程而引起公眾高度關注,已決定向立法會提交有關的附屬法例,於本年年底將西灣及數幅「不包括的土地」納入相關的郊野公園範圍,政府日後將其他「不包括的土地」納入郊野公園時,會否按同一原則,對私人擁有的「不包括的土地」的發展施加管制?
 
答覆:

主席:

  就胡議員的問題,我們的回覆如下:

(一)二○一○年六月,我們發現有人在西灣的郊野公園「不包括的土地」的私人土地及政府土地上進行違例挖掘工程,此事引起公眾高度關注,公眾期望政府要加強保護香港的「不包括的土地」。在西灣事件發生時,七十七幅的「不包括的土地」中有二十三幅已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城規條例》)納入分區計劃大綱圖。在二○一○至一一年《施政報告》中,政府承諾會把其餘的五十四幅「不包括的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範圍,或透過法定規劃程序確立合適用途,以照顧保育和社會發展需要。

  在落實這項政策時,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和規劃署會按各不同「不包括的土地」的實際情況,包括該地點的保育價值、景觀及美學價值、地理位置、現有民居的規模,以及面對發展壓力等因素,作出評估。獲評估為符合納入郊野公園準則的「不包括的土地」,漁護署會就建議提交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委員會)作考慮及諮詢有關持份者,然後才展開相關法定程序。

  目前,漁護署已確定位處西灣、金山及圓墩三幅郊野公園「不包括的土地」納入郊野公園,並已根據《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條例》)的要求進行一連串的的法定程序。現時,相關郊野公園的新的已予批准的地圖已存放於土地註冊處,我們已根據《條例》制訂指定令,並於七月十七日發出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和新聞稿,告知議員和公眾指定令將於十月十一日刊憲,並將於十月十六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我們會根據將西灣、金山及圓墩「不包括的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的經驗,為餘下適合納入郊野公園的「不包括的土地」訂定評估的優先次序。

  此外,規劃署至今已將二十四幅「不包括的土地」納入十七份發展審批地區圖內(其中三幅亦已制訂分區計劃大綱草圖)。規劃署會於二○一三至二○一四年度內將餘下適宜納入法定規劃圖則的「不包括土地」進行制訂發展審批地區圖的工作。《城規條例》賦予規劃監督(即規劃署署長)權力,在發展審批地區圖,或及後取代它們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涵蓋範圍內的土地,對違例發展執行管制行動。

(二)至於問題的第二部分,把「不包括的土地」的私人土地納入郊野公園內,並不會影響私人土地業權,亦不會令有關土地歸還政府。郊野公園內任何私人土地,均受相關地契條件及《條例》所規管。

  相關人士如計劃在其私人土地上發展任何發展工程,必須事先查核擬議工程是否符合所涉地契條件,及沒有抵觸《條例》或相關法例。如有需要,應向所屬的分區地政處按所涉地契提出申請,地政處會按既定程序處理。倘有關申請符合沒有抵觸《條例》或相關法例,亦未有接獲有關部門的反對,地政處會考慮有條件審批,而有關工程亦必須獲得批准後才可展開。分區地政處會向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總監)查詢有關申請對郊野公園影響的意見。總監會就個別情況評估每宗在郊野公園範圍內的發展工程的申請,主要考慮點為該發展工程會否在相當程度上減損有關郊野公園的享用價值及宜人之處。考慮的因素包括建議用途或發展工程的土地狀況和位置,以及其對自然保育、景觀、視覺和郊野公園使用者或設施的影響等。如有需要,總監會在徵詢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後,才決定發展工程是否可以接受。

  當「不包括的土地」被納入為郊野公園範圍後,如總監認為任何在這些地方的已批租土地所作的用途、擬進行的用途或新發展工程會在「相當程度上減損郊野公園的享用價值及宜人之處」,可根據《條例》第16條要求地政監督行使《條例》所授予的權力,藉書面通知佔用人在指定期間內中止或修改有關用途或擬進行的用途。在這機制下,受影響的土地佔用人,可按《條例》提出反對或上訴,亦可申請索償。



2013年10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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