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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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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耀宗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黃鴻超在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缺席期間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紀律部隊人員向本人反映,有不少紀律部隊人員退休前已根據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計劃申請編配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單位,但到正式退休時仍未獲編配公屋單位,他們因此未能遷出已婚紀律部隊人員宿舍(已婚人員宿舍)。此情況嚴重減慢已婚人員宿舍的流轉,導致在職紀律部隊人員輪候入住該等宿舍的時間延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今年九月一日,已提交申請入住已婚人員宿舍的在職紀律部隊人員數目,以及已退休/行將退休的紀律部隊人員根據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計劃申請編配公屋單位的人數;這兩類申請的平均輪候時間分別為何;

(二)在今年九月一日,有多少名已退休紀律部隊人員居住在已婚人員宿舍;他們尚未遷出有關宿舍的原因為何;預計在未來三年,有多少名退休紀律部隊人員因未獲編配公屋單位而需要繼續居住在已婚人員宿舍;及

(三)鑑於退休紀律部隊人員對公屋單位的需求殷切,當局有否研究如何解決該問題;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計劃(配額計劃)自一九六一年開始推行,目的是協助較低薪的初級公務員及紀律部隊員佐級人員,使他們獲得較佳入住公屋的機會。這項計劃並不屬於聘用條款,也不是依據服務條件而提供的在職或退休福利。

  另一方面,紀律部隊人員宿舍是由相關的紀律部隊按照政府的既定政策,並在資源許可的情況下,為已婚的紀律部隊人員提供的,但這些宿舍並不屬於該等紀律部隊人員的服務條件所提供的福利。

  目前,紀律部隊所提供的部門宿舍,主要是為已婚在職紀律部隊人員而設。居住在這些宿舍的人員,由離職或開始退休前假期起,便不再符合居住部門宿舍的資格,須於兩個月內把有關宿舍交還他們所屬的部門。如該人員未能於限期內遷出,部門首長可視乎該人提出的理由是否充分,考慮行使酌情權,把限期延長一個月。此外,假如該紀律部隊人員已於較早前循配額計劃申請入住公共房屋,則可在有關申請處理期間獲得寬限。然而,無論該項申請成功與否,有關人員都必須在「配額計劃」的申請結果公布後的兩個月內遷離部門宿舍。

  就問題的三部分,現按序回覆如下:

(一)根據保安局提供的資料,本年度截至二○一三年九月一日,香港警務處、消防處、懲教署、香港海關、飛行服務隊及入境事務處共接獲12,127份已婚紀律部隊人員宿舍申請。

  按政府的既定政策,當局會在資源許可的情況下,為已婚的紀律部隊人員提供紀律部隊宿舍,但這並非一項服務條件。現時紀律部隊人員可自行申請合乎其入住資格的紀律部隊宿舍單位。部門首長一般會按其人員的職級、年資、子女數目及所申請的單位等設立宿舍計分制度,定出申請人的優先次序以便編配宿舍。每年各紀律部隊均會進行若干次的申請程序。由申請人開始申請至獲得編配部門宿舍平均所需時間為一至三個月。

  配額計劃方面,房屋署於過去兩年,即二○一一/一二及二○一二/一三年度,配額計劃分別接獲77及207份由已退休的紀律部隊人員所遞交的申請,而行將退休(即在截止申請日期起計六個月內退休或開始退休前休假)的紀律部隊人員所遞交的申請則分別有186和271份。按照既定規則,行將退休/已退休而現居於部門宿舍的紀律部隊人員可獲得優先處理。根據過往經驗,這些個案最快可於八個月內完成批核,但實際入住公屋時間亦視乎取得配額申請人是否接受房屋署所編配的單位,及其所選擇屋h的單位供應數量而有所出入。

(二)根據保安局提供的資料,截至二○一三年九月一日,香港警務處、消防處、懲教署、香港海關、飛行服務隊及入境事務處共有404名已退休的紀律部隊人員仍然居住在已婚紀律部隊人員宿舍。

  鑑於個別紀律部隊人員的家庭情況和個人選擇不盡相同,他們為自己所作的退休準備及住所需求也不一樣。故此,現時不能預計在未來三年會有多少退休紀律部隊人員依然需要居住在已婚紀律部隊人員宿舍。有關部門將繼續遵從並執行有關退休後依期交還部門宿舍的規例和守則。

(三)政府關注公務員的整體福利。多年來,政府為體恤有關同事們在住屋方面的訴求,除了推行配額計劃外,也陸續引入不同種類和形式的房屋福利計劃和改善措施,包括自置居所資助計劃、購屋貸款計劃及非實報實銷現金津貼等。

  就退休紀律部隊人員入住公屋的問題,正如我們在上文指出,配額計劃並不屬於聘用條款,也不是依據服務條件而提供的在職或退休福利。再者,政府現時為公務員提供的退休福利,主要是限於醫療服務及退休金/公積金的安排。我們會繼續與同事們保持聯繫,攜手改善「配額計劃」的運作,以求提高效率,使有限的資源得以充分利用。



2013年10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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