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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外籍家庭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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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九日)立法會會議上蔣麗芸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僱主向本人投訴,指有外傭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涉嫌與外傭合謀,以各種手法令其僱主主動跟外傭解除僱傭合約,以便獲得外傭返回原居地的旅費、相當於一個月薪酬的代通知金及相關服務費用。然而,該等外傭沒有遵守返回原居地的規定,而是短暫離港後再返港尋找新僱主,以留港工作。該等僱主又指出,有中介公司在服務合約中加入不公平的條款,例如容許中介公司單方面違約而不用賠償、或規定即使中介公司最終未能提供服務,僱主亦不能要求退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當局收到多少宗有關外傭在跟僱主提前解除僱傭合約後,未有按規定返回原居地的投訴;當局有何措施確保外傭遵守該項規定;

(二)鑑於《僱傭條例》(第57章)訂明,如果傭工蓄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和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慣常疏忽職責,僱主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即時解僱該僱員,當局有否研究加強宣傳《僱傭條例》,讓僱主明白其合理權益及有何申訴渠道;

(三)過去五年,當局共收到多少宗與中介公司有關的投訴,以及投訴主要的內容為何;當局有何跟進行動,有否研究加強監管中介公司的收費和合約條款(例如要求中介公司詳細交代收費詳情);及

(四)鑑於《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已於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開始實施,而中介公司向僱主提供的服務屬該條例的規管範圍,當局至今有否收到中介公司違反該《修訂條例》的投訴,以及有何跟進行動?

答覆:

主席:

  就蔣麗芸議員的提問,我答覆如下:

(一)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沒有備存有關數字。

  根據現行政策,外傭須於完成僱傭合約或終止僱傭合約後的兩星期內離開香港,以較早日期為準。外傭在兩年合約期內提出在香港轉換僱主的申請,除特殊情況外,通常不會獲得批准。特殊情況包括原來的僱主因外調、移民、逝世或經濟原因以致不能繼續履行合約,或有證據顯示該外傭曾遭受苛待或剝削。外傭如欲受僱於新僱主,須離開香港,及向入境處重新申請工作簽證。在審批外傭在提早終止合約後受僱於另一僱主的工作簽證申請時,入境處會確定外傭已離開香港,才會發出新的簽證。由於本地家庭對外傭的需求龐大,入境處不時收到僱主的求助,要求盡快處理他們的外傭工作簽證申請。另一方面,外傭因各種理由與其前僱主解約後,生活頓成問題,亦想盡快投入新工作。作為一項便利僱傭雙方的安排,入境處採用較彈性的方法處理外傭在終止僱傭合約後需返回其原居地的要求。

  入境處關注有外傭涉嫌濫用提早終止合約轉換僱主的安排,並已採取相應措施,加強審查經常轉換僱主的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在新措施下,入境處在處理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時,會詳細審查申請人的情況,例如申請人在十二個月內提前終止僱傭合約的次數及原因,以考慮是否涉及濫用提早終止合約轉換僱主的安排;若入境處有此懷疑,將會拒絕有關申請。此外,如發現僱主未能履行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或剝削其外傭以致僱傭合約提前被終止,日後他們聘用外傭的申請將不獲批准。入境處在過去三個多月已拒絕了75宗涉及濫用提早終止合約轉換僱主的安排的簽證申請。入境處相信這項措施可有效遏止有關的濫用情況,並會不時檢討措施的成效。

(二)勞工處一直舉辦多項推廣活動,包括印製專為外傭僱主而設的宣傳單張、印製僱用外傭的實用指南、舉辦巡迴展覽,以及透過講座和研討會等,向公眾(包括外傭僱主)講解有關僱用外傭的事宜,以促進外傭僱主了解他們按《僱傭條例》享有的權利和應負的責任。如僱主有任何問題,亦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 1771或親臨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查詢和尋求協助。

(三)過去五年(即由二○○九年一月至二○一三年九月底),勞工處的職業介紹所事務組(事務組)共收到432宗涉及外傭職業介紹所(介紹所)的投訴。投訴事項主要為濫收外傭佣金,另外部份為無牌經營介紹所。在接獲投訴後,事務組會立即展開調查,並採取適當的跟進及檢控行動。

  如投訴涉及介紹所向僱主收取的服務費用、服務質素或介紹所涉嫌觸犯《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事務組會將個案轉介至消費者委員會及海關跟進。

  事務組亦會透過與介紹所的定期通訊及舉辦講座,提醒介紹所須依法(包括《僱傭條例》、《職業介紹所規例》及《修訂條例》)經營,以及為僱主及外傭提供正確資料和清晰的收費和合約條款。

  另一方面,我們亦加強了宣傳及教育工作,以提高僱主就如何保障他們的權益方面的認知。我們不時提醒僱主應小心選擇信譽良好的介紹所,並在付款前訂立服務合約,當中清楚列明外傭的資料、到職日期、費用等有關條款,以便日後有爭議時作參考;若介紹所未能履行協議條款,合約亦有助僱主尋求適當協助。

(四)自《修訂條例》於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實施以來,海關共收到三宗涉及外傭介紹所的投訴,分別涉及提供懷疑虛假傭工驗身報告、提供虛假的傭工工作經驗及技能的資料,和傭工未有履行介紹所所述之工作範疇。涉及行使虛假文書的一宗投訴正由警方跟進調查;餘下兩宗投訴所涉事宜是在《修訂條例》實施前發生,因此不屬《修訂條例》的管轄範圍。



2013年10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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