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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二讀《2013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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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十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3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13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通過修訂《山頂纜車條例》(法律第265章)(下稱《條例》)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出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計為期兩年的過渡經營權予山頂纜車有限公司(下稱纜車公司),讓山頂纜車服務在現時的經營權於本年年底屆滿後得以延續。

  山頂纜車由私營公司興建,自一八八八年開始投入運作,最初是為了服務同一公司在山頂營運的酒店。過去幾十年,隨�蚢D路及公共交通網絡的發展,山頂纜車逐漸由往返山頂的主要公共交通工具,轉型為深受旅客和市民歡迎的旅遊及消閒設施。在二○一二年,山頂纜車平均每天接待16,000乘客人次,當中超過九成半的乘客為旅客。

  山頂纜車由纜車公司一向按照政府根據《條例》所批出的經營權營運,現行為期十年的經營權會在二○一三年,即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

  去年年底,纜車公司向政府提出延續經營權,並隨後表示將有提升設施和改善服務的發展計劃。不過,當政府與纜車公司就二○一三年以後的經營權安排進行商討時,經深入研究法例及所得的法律意見,政府察悉經營權不能再按照《條例》的現行條文予以延續。我們須修訂《條例》,使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力再次批出經營權。

  修訂的工作有一定的複雜性,我們會分兩步進行。

  首先,今天動議的《條例草案》是修訂現行《條例》中關於營運和經營山頂纜車的權利的條文,是第一階段修訂,作用是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向纜車公司批出由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計,為期兩年的過渡經營權,讓山頂纜車服務得以延續至二○一五年年底,不會出現因經營權在本年年底屆滿而出現的中斷。在作出此建議前,政府已審慎評估纜車公司在現行營運期內在安全和服務方面的表現,並認為滿意。在今年七月十九日,政府諮詢本會的交通事務委員會,當時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亦有參與討論,委員們也普遍認同政府的建議,亦認同山頂纜車服務不能因今次出現的法律問題而中斷。

  然後,在《條例草案》建議的兩年過渡營運期內,政府會研究和決定山頂纜車經營權的長遠安排,以制訂第二階段修例建議。正如早前交通及經濟發展兩個事務委員會委員在討論政府方案時建議,須研究的長遠安排主要包括:(一)為一旦山頂纜車經營權須轉手而制訂「離場機制」;及(二)確定營運商因涉及使用政府土地提供山頂纜車服務而須繳付補付費用的機制。另外,纜車公司經已向政府提交長遠的發展計劃,政府在考慮經營權的長遠安排時,會一併考慮該發展計劃是否可行可取。

  我們的工作目標是在過渡經營權的兩年內完成上述工作,包括完成制訂第二階段修例草案以及讓立法會有足夠時間進行審議。

  主席,《條例草案》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向纜車公司批出過渡經營權,令山頂纜車作為本港一個主要旅遊景點得以在未來兩年維持運作,並在過渡期內就長遠安排作妥善的規劃及準備,這「兩部曲」方案既為社會上特別是旅遊業界歡迎,亦在早前得到立法會交通及經濟發展兩個事務委員會委員的支持。

  我們懇切期望立法會能盡快通過這第一階段的《條例草案》,政府會全力配合審議工作,以確保新的經營權能緊接現行經營權開展,不致影響山頂纜車服務。

  主席,我謹此陳辭。

完

2013年10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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