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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管理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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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賢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熊祁苤G

問題:

  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04A條,任何人士未獲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而在政府土地上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包括在路旁展示宣傳品),即屬犯罪。最近,有市民向本人投訴,指經常有團體在人流眾多的繁忙路段(包括主要商業區、旅遊熱點、交通樞紐等)的路邊欄杆上非法懸掛大量橫額,阻礙駕車人士的視線及分散其注意力,危害道路安全。此外,部分橫額日久破損和鬆脫,對行人及車輛造成阻礙並影響市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接獲多少宗有關非法懸掛橫額的投訴;當局的執法行動詳情為何(包括巡查次數、移除非法橫額的數量、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的數字,以及有關人士被判處罰款總額);

(二)當局有否考慮制訂非法懸掛橫額黑點的名單,以便進行針對性的巡查和執法行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有市民指出近年經常有人在食物環境壎芵p的巡邏人員已下班後,在公眾地方懸掛匿名或冒名而含有誹謗性內容的橫額,當局在過去三年接獲多少宗有關的投訴,以及有何跟進行動?

答覆:

主席:

  地政總署由二○○三年五月起實施「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管理計劃」(下稱「管理計劃」),以管理路旁展示的非商業宣傳品,並於二○一一年八月對「管理計劃」的實施指引作出修訂。這些非商業宣傳品通常由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區議會及其轄下委員會和非牟利機構等展示,藉以推廣和宣傳非商業活動及公眾關注的活動,以及發布公眾一般關注或令公眾受益的資料。

  為推行「管理計劃」,地政總署部分職員獲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署長授權,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104A(1)(b)條就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發出准許。食環署則根據上述法例第104C(1)條負責移走經地政總署核實為未經許可或不遵照實施指引而展示的宣傳品,並向相關人士追討移走費用。

  食環署定期與地政總署進行聯合行動,清除未經許可或不遵照實施指引而展示,以及鬆脫而妨礙行人、車輛經過的宣傳品。就未經准許而展示的非商業宣傳品而言,政府會視乎個別情況及相關法律決定是否向受益人或擁有人採取檢控行動,還是只向相關人士追討移走費用。

  至於未經准許而展示的商業宣傳品,包括橫額,一經發現,食環署會立刻清除。食環署人員若能在現場發現張掛商業橫額人士或蒐集足夠證據(包括有關違規宣傳品上所載列的資料),更會考慮檢控張掛商業宣傳品或橫額的違例者和宣傳品受益人。此外,食環署在二○一一年三月起實施新措施,根據《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條例》(第570章)向未經許可在公眾地方展示宣傳品(包括以「易拉架」展示宣傳品)的違例者發出1,500元定額罰款通知書。

  現就問題答覆如下:

(一)在過去三年,食環署接獲有關未經准許而展示宣傳品的投訴及執法數字如下。

  有關未經許可在公眾地方展示宣傳品的投訴數目分別為二○一一年的3 399宗、二○一二年的3 651宗及今年截至八月的2 823宗。

  食環署移除的宣傳品分別為二○一一年的3 410 967件、二○一二年的3 340 171件及今年截至八月的2 140 014件。

  食環署就未經許可在公眾地方展示宣傳品的執法數字分別為二○一一年的3 315宗、二○一二年的4 492宗及今年截至八月的4 042宗。

  執法數字當中包括:

  就未經許可在公眾地方展示宣傳品提出檢控,數字分別為二○一一年的112宗、二○一二年的84宗及今年截至八月的95宗;

  就展示宣傳品對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提出檢控,數字分別為二○一一年的1 487宗、二○一二年的2 845宗及今年截至八月的2 948宗;以及

  發出1,500元定額罰款通知書,分別為二○一一年的1 716張、二○一二年的1 563張及今年截至八月的999張。

  食環署並無備存巡查的統計數字。

(二)食環署會按各分區的情況,包括接獲有關未經准許而展示宣傳品的投訴、巡查發現,以及區議會的意見,採取執法行動及決定與地政總署進行聯合行動所覆蓋的地點。

(三)在過去三年,食環署並無接獲有關非法橫額含有誹謗性內容的投訴。食環署會繼續按照「管理計劃」及相關法例處理所有非法懸掛的宣傳品。



2013年10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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