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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及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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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男子及一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十月八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2,500至10,5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今年三月巡查銅鑼灣三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惠顧景隆街的會社,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牌照處人員亦發現富明街的會社內的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

  此外,怡和街的會社除招待非會員及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外,在場人數亦超出合格證明書的發證條件上限人數。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6及19項條件。

  作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男子和公司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3年10月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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