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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屋業主非法出租物業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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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十月六日)提醒資助房屋的業主,必須遵守《房屋條例》中有關讓與受資助單位的限制規定,以免負上刑責。

  一名居者有其屋(居屋)業主及其代理人將未繳付補價的居屋單位出租予第三者,上月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該居屋單位業主被罰款八千五百元而其代理人則被罰款八千元。

  發言人表示,根據《房屋條例》,業主必須先向房屋委員會繳付受資助單位的補價以解除讓與限制,否則無論何時均不得將受資助單位讓與(例如轉讓、出租、押記或按揭等)或作出看來是將單位讓與的行為或訂立將單位讓與的協議。有關限制適用於居屋、私人參建居屋及租者置其屋計劃下的出售單位。

  若業主有真正的財務困難,可向房屋署署長申請在重新按揭時無須繳付受資助單位的補價。

  發言人重申,一旦發現有懷疑違反讓與限制的個案,房屋署會迅速調查及採取適當的檢控行動,有關非法讓與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五十萬及監禁一年;而有關按揭、押記、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讓與受資助單位的協議,均屬無效。



2013年10月6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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