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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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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打擊濫用公屋個案不遺餘力,最近有三名公屋租戶因故意不向房屋署申報擁有物業而被定罪,被法庭分別判罰4,500元至12,000元。

  在第一宗個案中,一名公屋居民於二○一二年填寫資產申報表時,故意隱瞞擁有兩個住宅物業的部分業權,於二○一三年八月在荃灣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罰款10,000元。

  在第二宗個案中,一名公屋居民於填寫入息申報表時,故意隱瞞擁有一個住宅物業的一半業權的收入,於二○一三年七月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罰款12,000元。其後,房屋署更向該租戶追討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近58,000元的租金。

  在第三宗個案中,一名公屋居民於填寫二○一一年資產申報表時,故意隱瞞擁有住宅物業的業權,於二○一三年六月在觀塘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罰款4,500元。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九月十八日)表示:「在公屋居住滿十年或以上的租戶,須每兩年申報入息,若其家庭總入息超逾資助入息限額,須繳交倍半或雙倍租金。繳交雙倍租金的租戶,須在下一個申報周期申報資產;如選擇不申報或其家庭資產淨值超逾指定的資產淨值限額,便須遷出公屋單位。」

  他續稱:「租戶須申報的入息包括:受僱、自僱、經營業務同來自資產所得收入,定期存款及各項投資利息,退休金等。而資產就包括:土地、房產、車輛、的士/公共小巴牌照、經營業務、投資、存款及現金。」

  發言人重申,公屋租戶一定要如實申報他們在本港及海外的收入和資產。房屋署有機制審查租戶申報的入息及資產,以確定其應繳交租金水平或繼續租住公屋的資格。租戶如申報入息或資產時作出明知的虛假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判最高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房屋署亦會向租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

  房屋署中央小組現時每年平均嚴格審查了約5,000宗隨機抽選及可疑個案。過去三年,因濫用公屋而被定罪的個案約240宗。房屋署更於二○一三/一四年度額外調派30名經驗豐富的前線管理人員到中央小組,為期一年,額外審查租戶的入息/資產申報及調查濫用公屋的個案。



2013年9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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