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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就山頂纜車的過渡經營權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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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星期五(九月十三日)在憲報刊登《二○一三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向山頂纜車有限公司(纜車公司)批出由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計,為期兩年的過渡經營權。

  纜車公司藉政府根據《山頂纜車條例》(第265章)批出的經營權營運山頂纜車。纜車公司現行為期十年的經營權將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按照現行《條例》的條文,有關經營權不能再予延續,《條例》須予修訂,才使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力再次批出經營權,讓山頂纜車服務在二○一三年年底後得以延續,令山頂纜車作為本港其中一個主要旅遊景點得以維持運作。

  政府發言人今日(九月十一日)說:「政府建議修訂《條例》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向纜車公司批出為期兩年的過渡經營權時,已審慎評估纜車公司在現行營運期內在安全和服務方面的表現,並感到滿意。」

  在《條例草案》建議的兩年過渡營運期內,政府會研究和決定山頂纜車經營權的長遠安排,當中包括須審視纜車公司擬提升設施和改善服務的發展計劃是否可行可取、經營權應如何因應提升設施及改善服務的發展計劃(若最終認為可行可取)而批出、延續和在有需要時終結,並會就長遠安排適時向立法會提交修例建議。

  《條例草案》將於十月九日提交立法會。



2013年9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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