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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高級系統工程師蓄意逃稅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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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納稅人於今日(九月四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四項逃繳物業稅及薪俸稅罪名成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十月二日待取得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

  三十三歲的被告,曾是一間銀行的高級系統工程師。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於二零零九至一零及二零一零至一一兩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租金收入合共190,800元,並且就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涉及金額合共234,500元,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a)款及第82條第(1)(c)款,逃繳稅款合共25,140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2013年9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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