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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角英皇道480號升降機承辦商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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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電工程署(機電署)今日(九月二日)表示,就今年三月二日北角英皇道480號昌明洋樓升降機事故,律政司決定檢控註冊升降機承辦商信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兩名董事、一名註冊升降機工程師和一名註冊升降機工程人員。

  機電署發言人強調,為確保升降機安全,署方一向密切監察註冊升降機承辦商、工程師和工程人員的表現,並採取適當的規管措施;如發現違法行為和有足夠證據,署方必會嚴正執法。

  司法機構已於今日就以下違反《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第327章)及/或《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的行為,向信科工程有限公司和有關人士送達傳票,控罪如下:

* 信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兩名董事

(i)沒有確保所承辦的升降機工程,即該升降機懸吊纜索和曳引輪的保養和升降機的清潔,妥善和安全地進行,違反《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第16(1)(a)及16(2)條。

(ii)在沒有取得機電署署長的書面允許下,分判升降機工程予升降機承辦商以外的人士,違反《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第327章)第28(1C)(a)及29B(1)條。

* 一名註冊升降機工程師

(i)沒有按照《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第327章)的規定,檢驗升降機的懸吊纜索和曳引輪,違反《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第327章)第11A(1)(b)、27H(1)及(2)和28(3)(a)條。

(ii)簽發明知在要項上屬於虛假的安全證明書,違反《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第327章)第28(1)(b)條。

* 一名註冊升降機工程人員

(i)沒有確保所從事的升降機工程,即該升降機懸吊纜索和曳引輪的保養和升降機的清潔,妥善和安全地進行,違反《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第18(1)(a)和18(2)條。

  發言人表示,由於部分違法行為發生在舊有的《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第327章)的生效期內,因此須採用相關條文進行檢控。上述人士如被定罪,最高可處以下刑罰:

* 信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兩名董事--罰款十萬元和監禁十二個月

* 註冊升降機工程師--罰款五千元和監禁十二個月

* 註冊升降機工程人員--罰款一萬元

  案件將於今年十二月三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理。

  機電署在七月十二日公布了北角英皇道480號升降機事故的技術調查結果。調查報告載於機電署網頁:www.emsd.gov.hk/emsd/chi/pps/leo_pub.shtml。



2013年9月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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