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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辦就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採取突擊搜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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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昨日(八月二十九日)採取突擊行動,搜查一名涉嫌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條例》)的商業傳真發送人位於觀塘一所工業大廈內的辦公室。

  在突擊行動中,通訊辦檢獲一台電腦,以作進一步分析和調查。

  通訊辦發言人今日(八月三十日)表示:「我們在過去數月收到針對該發送人的投訴。調查結果發現,他曾發送可能已違反《條例》的非應邀傳真訊息。」

  「我們曾於本年五月,根據《條例》第38條向該發送人送達執行通知,要求他停止發送違反《條例》的傳真訊息。儘管執行通知已經送達,我們仍然收到針對該發送人的投訴。因此,我們昨日採取突擊行動,收集進一步證據以考慮是否採取檢控行動。」

  《條例》規管通過公共電訊服務向電子地址發送有香港聯繫的商業電子訊息。根據《條例》,任何人違反關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或已違反該等規則而違反的情況相當可能會持續或再度發生,則可向該人送達執行通知以指示他糾正違反事項。任何人違反向他送達的執行通知,即屬犯罪,經第一次定罪,可被罰款100,000港元。

  發言人補充:「自《條例》於二○○七年十二月實施後至二○一三年七月底,通訊辦已向違反《條例》的電子訊息發送人發出2,701封勸諭信、570封警告信和21份執行通知。我們亦採取了四次突擊搜查行動,包括昨日的行動。在執行《條例》的過程中,我們一直致力採取迅速和適當的執法行動。」



2013年8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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