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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例訂明豁免領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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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星期五(八月三十日)在憲報刊登《2013年領港(修訂)規例》(《規例》)。《規例》旨在就海事處為評估豁免強制領港的申請而到船舶或其他場地進行的視察訂明費用。

  根據《領港條例》(第八十四章)(《條例》)有關規管領港服務的條文,所有3 000總噸位或以上的非本地船隻,在訪港時須接受強制領港,以確保在香港水域內安全航行。

  《條例》容許向領港事務監督(即海事處處長)申請豁免強制領港。海事處在考慮豁免申請時,或須登上船舶。

  目前,海事處每次視察後,會根據《商船(費用)規例》(第281章,附屬法例F)第7條規定的「雜項服務的費用」徵收費用。

  為使《條例》直接賦權海事處收回提供有關服務的行政成本,在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獲立法會通過並在同月三十一日刊憲的《2013年領港(修訂)條例》已有增訂條文,規定凡海事處人員到過某船舶或其他場地進行視察以評估豁免強制領港的申請,申請人須繳付訂明費用。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八月二十八日)說:「《2013年領港(修訂)規例》的目的是根據《2013年領港(修訂)條例》增訂的條文,訂明申請人須繳付費用的水平。」

  「此收費水平與目前按《商船(費用)規例》(第281章,附屬法例F)第7條所徵收的水平相同。」

  《規例》將於十月九日提交立法會。



2013年8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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