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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經營及管理旅館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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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因觸犯《旅館業條例》(條例),今日(八月二十八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3,000元至4,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今年二月巡查位於旺角通菜街及深水�鶪j南街的兩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喬裝客人並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旅館的房間。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巡查當日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分別負責經營和管理上述處所的一男一女因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此外,牌照處人員在同月巡查位於尖沙咀彌敦道的持牌旅館時,喬裝客人並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另一樓層的無牌旅館房間。身為旅館持牌人的男子因在牌照顯示的處所以外的處所經營旅館及未能出示旅館牌照以供牌照處人員查閱,被控違反條例第21(3)(b)條及第21(4)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最高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傳真號碼:2504 5805)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完

2013年8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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