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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已就八月十八日公眾活動向一團體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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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明日(八月十八日)下午於秀茂坪觀塘功樂官立中學外的公眾集會,警方昨日(八月十六日)收到一個團體的「舉行公眾集會意向通知書」, 並已按現行機制處理,今日(八月十七日)已向該團體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此外,警方會繼續接觸及勸喻其他表示有意舉行活動的團體,依法盡快向警方作出通知,以便警方協助他們合法和安全地進行有關公眾活動。

  根據公安條例,任何超過三十人的公眾遊行及超過五十人的公眾集會,均須於活動舉行前七天親身到警署通知警方,以便警方與主辦團體就活動細節進行商討,從而作出相應人手調配、人流安全管理及特別交通措施,以減低對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的風險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影響。

  警方尊重市民表達意見,言論及集會的自由。警方一貫的政策是全力協助市民進行和平的公眾活動,同時亦有責任確保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公眾人士表達訴求時,亦必須遵守香港法律和社會秩序。

  另外,警方經有關部門已知會附近當區居民是次公眾活動,並提醒他們活動期間或會對出入造成不便,希望他們予以諒解和保持忍耐。

  警方呼籲到該處集會的人士保持克制及冷靜,並依從現場警務人員的指示及勸喻,發揮警民合作精神,以理性、和平的方式表達訴求。而警方會因應現場情況,作出相應的人流安全管理措施,包括考慮封閉部分附近的道路,以確保有關活動能在安全及有秩序的情況下進行。有關公眾活動區,警方會根據參與是次活動的人數及按現場風險評估作出適當的安排。

  警方重申,絕不容忍任何暴力事件或黑幫行為;任何人如有違法,不論任何背景,警方絕不會視若無睹,一定會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地處理。

  警方一向尊重新聞自由和採訪自由。警方完全明白配合傳媒採訪工作與傳媒保持有效溝通的重要,並會繼續在互相尊重和體諒的基礎上與傳媒保持良好關係,提供所需協助,加強彼此合作。一般而言,警方不會在公眾地方設立採訪區,傳媒應如市民一般,可自由進出公眾地方。因此,在該中學外的公眾地方不會設立傳媒採訪區。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三百三十一號



2013年8月17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8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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