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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男子因洗黑錢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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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四十六歲外籍男子及一名五十九歲本地男子今日(八月八日)在區域法院因洗黑錢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入獄六年零六個月及兩年。

  案情透露,二○一○年三月至五月期間,多名海外受害人被誘騙把合共二百五十萬美元及二百一十萬歐元款項存入本地一個銀行戶口內,聲稱用於本港股票市場投資。受害人其後發現上述投資並不存在。

  商業罪案調查科於二○一一年十月接獲相關報案後展開深入調查,發現兩名被告分別從上述銀行戶口清洗約港幣四千一百萬及一百一十萬元的懷疑犯罪得益。兩名被告於今年年初被捕及各被控一項洗黑錢罪名,於今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及入獄。

  警方重申洗黑錢乃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警方提醒市民,處理不屬於自己的金錢是非常危險的行為,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行。

警察公共關係科續新聞公布第五百七十一號



2013年8月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2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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