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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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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昨日(八月七日)於新界北區展開一連串打擊非法勞工行動,包括聯同警務處及勞工處的「冠軍行動」以及聯同警務處的「風沙行動」。行動中,執法人員共拘捕十四名非法勞工及三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於「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共搜查了三十五個目標地點,包括回收場及裝修單位等。行動中,共拘捕七名非法勞工及三名涉案僱主。被捕的七名非法勞工為男性,年齡介乎二十六至五十一歲,其中一名被捕男子持有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三名男子,年齡介乎四十七至六十三歲。

  於「風沙行動」中,執法人員於落馬洲路拘捕七名涉嫌非法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旅客,七名被捕人士均為女性,年齡介乎十九至五十四歲。該批懷疑用作水貨用途的貨物包括奶粉、紅酒、日用品及化妝品等。

  由二○一二年九月至今,入境處採取了多次「風沙行動」,並拘捕了八百七十五名涉嫌從事水貨活動的內地人,以及十名香港居民。其中一百零七名內地人被控違反逗留條件,餘下的七百六十八人已被遣返內地。一百零七名被檢控人士當中,九十九人被判監禁四星期至兩個月不等,以及八人被撤銷控罪。

  入境處發言人稱:「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而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接受僱傭工作,開設或參與業務,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有關條例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判刑作基準。」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2013年8月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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