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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護署提醒市民切勿違規捕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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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今日(八月七日)提醒市民,切勿使用或借助本地非漁船類別的船隻進行未經許可的捕魚活動。

  漁護署發言人指出,《2012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第171章)已於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生效,以實施一系列規管捕魚活動的漁業管理措施,推動本港漁業持續發展。

  根據第171章,除下列情況外,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水域內使用或借助任何船隻從事捕魚活動:

(i)該船隻是已登記船隻;
(ii)該人是根據並按照有效的研究捕魚許可證而從事捕魚活動的;或
(iii)使用或借助非漁船類別船隻或本地船隻進行獲許可的捕魚活動。

  第171章附表二列明獲許可的捕魚活動包括:

(i)使用沒有任何分叉的魚絲手釣捕魚;
(ii)使用手抄網捕魚;
(iii)沒有使用任何捕魚用具捕魚;或
(iv)藉水肺潛水時捕魚。

  任何人士違反有關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說:「船隻負責人,包括船東、船長、艇長及其他掌管船隻的人士,須通知船員和使用者條例的有關條文,以確保違例情況不會發生。」

  第171章旨在透過限制新漁船加入、限制使用或借助非漁船類別的船隻捕魚,以及禁止使用或借助非本地漁船捕魚,讓本港漁業能夠持續發展。

  漁護署會繼續執行相關法例,以打擊違規捕魚活動。



2013年8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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