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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信託法律(修訂)條例》今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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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於七月十七日通過《2013年信託法律(修訂)條例草案》;政府今日(七月二十六日)在憲報刊登修訂條例。

  政府發言人說:「修訂條例將加強香港信託服務業的競爭力,吸引財產授予人在香港設立信託,從而提升香港作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地位。其中,條例容許財產授予人在香港成立永續信託,使香港相比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更具競爭優勢。」

  「修訂條例同時會對信託文書中旨在限制受託人法律責任的條款施加法定管制,從而加強對受益人的保障。就以專業身分行事並收取報酬的受託人而言,信託文書的條款將不可免除受託人因本身欺詐、故意作出的不當行為或嚴重疏忽以致違反信託的法律責任。」

  此外,根據修訂條例,如果財產授予人在香港成立信託,他將無需憂慮其信託財產的分配會因其所屬司法管轄區的強制繼承權規則而不能依照其意願進行。這項措施會令香港作為信託成立所在地方面更具吸引力,其中對來自大陸法司法管轄區的財產授予人而言尤甚。修訂條例也提升了受託人的預設權力和責任,以更切合現代信託的需要。

  發言人補充:「我們將會與信託業界合作提升本地和海外人士對修訂條例的認知。展望將來,我們會繼續留意海外的相關發展,並會繼續考慮進一步完善我們的信託法。」

  修訂條例將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一日生效。受託人免責條款的法定管制亦會於同日起適用於在當日或之後新成立的信託。就之前已成立的信託而言,法定管制會於生效日期之後一年(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才會適用,讓有關信託有足夠時間作過渡安排。



2013年7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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