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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在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就山頂纜車經營權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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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七月十九日)在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山頂纜車經營權的開場發言: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我們就山頂纜車的經營權問題,諮詢委員會。由於纜車在過去三十年基本上是旅遊及消閒設施,所以我們很高興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亦一同參與討論。在開始討論前,我希望簡單解釋政府就纜車經營權的建議方案的背景。

  山頂纜車的歷史比較獨特,早在一八八八年,即125年前由私營公司興建,最初是為了服務同一公司營運的山頂酒店,慢慢成為公共交通工具。但近三十年以來,基本上已變為旅遊設施,絕大部分乘客均為遊客。

  纜車一直由山頂纜車有限公司經營,一九八○年代初,政府修訂《山頂纜車條例》(《條例》),批予「10年加10年」的經營權,由一九八四年至二○○三年底。現行的經營權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二○○三年按《條例》批出。由二○○四年起為期10年,將於今年年底屆滿。

  去年年底,纜車公司向政府提出要求延續經營權,並隨後於今年年初進一步提出提升纜車系統和改善服務的發展計劃(發展計劃),以及要求政府研究能否考慮批出長於10年的經營權,以確保其發展計劃的財務可行性。

  在處理纜車經營權的要求時,我們察悉《條例》中相關條文,即第2A(5)及2A(6)條的應有詮釋與政府及纜車公司原先的理解有所出入。政府及纜車公司原先均以為條文賦予的審批權可以重複使用,即是說,只要纜車公司在每次經營權屆滿前申請延期並繳付地價補付費用、由行政會議批出,纜車服務便能一直延續,毋須修例。如此詮釋,原來並非正確。

  律政司在考慮能否批出較10年期為長的經營權時,根據立法背景比較仔細地審閱法律條文,最後得出的結論是第2A(5)及2A(6)條只屬「一次性」條款,即只能在上一次二○○三年續期時行使,之後再無效力。因此政府在現時《條例》下無權再批出新經營權。換言之,我們必須修訂《條例》,方能令政府有權力延續或批出經營權。

  因應現時的情況,我們須研究和決定審批纜車經營權的長遠安排,而各相關政府部門亦須研究纜車公司的發展計劃是否可取可行。當中涉及的工作比較繁複,涉及修例,不可能趕及在今年底前完成所有立法程序。

  由於情況特殊,我們須兼顧複雜事宜之餘,亦須確保纜車服務不受影響,因此,我們建議以較務實的方法處理,透過「兩步曲修例」去解決問題:

  第一步,我們先進行一次較小規模的修例,基本上以現行條例,加上地價補付費用,容許政府向纜車公司批出兩年過渡性質的經營權。

  然後第二步,在兩年的過渡營運期期間,政府須研究經營權長遠安排的細節,亦會研究纜車公司的發展計劃是否可取可行。在這基礎上,並且須諮詢本委員會和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後,政府會提出另一次修例。兩年期包含了立法會審議法案的時間。

  今天我們希望聽取委員對修例設立一個過渡營運期的意見。我們打算在暑假休會後十月第一時間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供議員審議;並希望在年底前完成過渡經營權的立法程序,使新經營權能緊接現有經營權開展,而不影響纜車服務。

  我和我的同事樂於解答議員的提問。



2013年7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9時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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