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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根據新《公司條例》動議的決議案就批准《公司(不公平損害呈請)法律程序規則》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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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新《公司條例》動議的決議案就批准《公司(不公平損害呈請)法律程序規則》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以我名義提出的第四項議案,批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訂立的《公司(不公平損害呈請)法律程序規則》(下稱「《程序規則》」)。

  《程序規則》乃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新《公司條例》第727條訂立的附屬法例,並按立法會「先審議、後訂立」的程序制訂,以訂明原訟法庭就不公平損害呈請進行的法律程序。

  所謂不公平損害呈請,一般指公司成員或前成員如認為公司的事務正以或曾以不公平地損害成員權益的方式處理,又或公司擬作出或擬不作出某項作為會不公平地損害成員權益,該成員可向原訟法庭提出呈請,尋求法院頒令以作補救。有關此方面的詳細規定已在新《公司條例》的主體法例中訂明,《程序規則》則旨在訂明有關不公平損害呈請的法律程序事宜,內容分四方面-

(一) 在提出呈請方面,《程序規則》訂明呈請須以附表所指明的格式提交,當中須述明呈請理據及尋求頒令的條款;

(二) 《程序規則》亦訂明呈請人須在指定時間內將呈請文本送達公司及其他答辯者。法院將訂出回報日,屆時各方須聽取法院就訴訟程序的指示;

(三) 法院在回報日或其後可就程序及其他事宜作出指示,《程序規則》列明可予指示的事宜;及

(四) 在法院頒令後,有關命令須按照《程序規則》草擬及送達。

  上述規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制訂,內容大致依循現行《公司(清盤)規則》和司法機構《實務指示》的相關條文,並增補多項技術性條文。這些增補條文包括說明法院若要求就命令刊登公告,法院亦須就刊登的方式及時間作出指示;並釐清若呈請同時涉及將公司清盤時,《公司(清盤)規則》及《程序規則》應分別如何適用於該項呈請。這些技術性條文將有助處理不同個案。

  主席,《公司(不公平損害呈請)法律程序規則》是新公司法下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訂立的一項技術性附屬法例。這套規則已經由立法會的相關小組委員會作詳細審議。我期望立法會支持通過此項議案,以配合新《公司條例》的實施。我謹此動議此項議案,由立法會批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訂立的《程序規則》。謝謝。



2013年7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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