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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修訂《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公司紀錄(查閱及提供文本)規例》及《公司(非香港公司)規例》開場發言(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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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修訂《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2013年第77號法律公告)、《公司紀錄(查閱及提供文本)規例》(2013年第78號法律公告)及《公司(非香港公司)規例》(2013年第79號法律公告)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在本年五月,我們向立法會提交第三批根據新《公司條例》制定的附屬法例。就這批附屬法例,立法會的相關小組委員會提出一些建議,對其中三項附屬法例作出修訂。政府當局接納這些建議,因此於今天立法會會議提出三項議案以修訂該等附屬法例。此外,小組委員會亦已完成審議一項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新《公司條例》制定的法院規則。該規則須經先審議、後訂立的立法程序。我稍後會提出議案尋求立法會批准該法院規則。

第一項議案: 修訂《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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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現在提出的是三項為修訂附屬法例的議案中的第一項,旨在對《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作出修訂。根據新《公司條例》,每間公司均須具備一套章程細則,以訂明公司內部管治的各項安排。《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提供三套章程細則範本,以供在新《公司條例》下成立的不同種類公司選擇採用。一如現行《公司條例》的安排,這些範本均屬自願性質,公司可按其本身情況採納有關條文,其目的是方便成立公司,並無硬性規管功能。

  小組委員會普遍歡迎該三套章程細則範本。當中小組委員會認同有關候補董事條文的原意,但同時建議可在草擬方面作出調整,令使用者更易準確理解當中的詳細安排。此外,政府當局經再檢視其他條文後,認為若干條文的中文文本可作輕微修改,使中英文本兩者更為相符。就此,此項議案提出多項純屬文本上的修訂,沒有改變條文的原意。這些修訂均已獲小組委員會支持,我期望議案獲各位議員支持。

第二項議案: 修訂《公司紀錄(查閱及提供文本)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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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項議案旨在對《公司紀錄(查閱及提供文本)規例》作出修訂。《公司紀錄(查閱及提供文本)規例》乃根據新《公司條例》第356條及657條訂立,當中訂明有關索閱由公司備存的公司紀錄的安排,包括備存紀錄的地方、查閱紀錄及提供紀錄文本這三方面的規定。

  其中就提供公司紀錄文本,此項規例載有條文,對公司提供文本的時限作出規定。根據第11(1)條,公司須在收到要求或獲繳付訂明費用的日期後的五個辦公日內提供有關文本。這項規定一方面旨在盡量減輕公司合規負擔,另一方面可讓提出要求者能於合理時間內取得公司紀錄的文本。

  在審議期間,小組委員會曾關注中小企業或會因無充足人手,而無法符合法例要求。小組委員會並達成共識,建議上述法定時限延長為十個辦公日。此項議案是參照了小組委員會的共識而對該條文作出修訂。

第三項議案: 修訂《公司(非香港公司)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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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項議案則旨在對《公司(非香港公司)規例》作出修訂。《公司(非香港公司)規例》乃根據新《公司條例》第804條及805條訂立。此項規例訂明若干適用於非香港公司的詳細程序事宜,以實施新《公司條例》第16部的有關條文,例如非香港公司在註冊時所須提交的文件,以及交付周年申報表的具體規定等。

  在小組委員會審議此項規例期間,小組委員會對中文文本的若干條文提出了一些草擬及技術性質的意見。我們同意對該等條文作出輕微修訂,以改善條文的草擬方式及使其與英文文本更為一致。這些修訂並不會改變有關條文的原意,並已獲得小組委員會支持。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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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今天我所提出的四項議項如獲通過,立法會審議三批共十二項根據新《公司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的工作將告完成,我希望借此機會對小組委員會主席黃定光議員、其他委員及立法會秘書處人員表示衷心感謝。過去六個月,小組委員會在審議期間對附屬法例提出了很多寶貴意見,使條文更臻完善。完成十二項附屬法例的審議工作,讓我們向在明年第一季開始實施新《公司條例》的目標邁進重要一步。我們將在未來數月繼續進行各方面的準備工作,包括在本年第四季制定新條例的生效日期公告,及就相應修訂更新個別附表的條文。我期待與各位議員繼續合作,完成最後階段的立法工作,以實施新《公司條例》,確立及鞏固香港作為國際商業和金融中心的地位。

  本人現謹動議通過議程所印載以我名義提出第一項有關在新《公司條例》下制定的附屬法例的議案,修訂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提交立法會省覽的《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並期望獲各位議員支持。多謝主席。



2013年7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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