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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及管理無牌旅館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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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名女子因觸犯《旅館業條例》,今日(七月十七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各被判罰款3,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二○一一年十二月、二○一二年十二月及今年一月巡查分別位於土瓜灣土瓜灣道、佐敦彌敦道、旺角通菜街和奶路臣街的四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喬裝客人,並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旅館的房間。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巡查當日均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負責經營或管理上述處所的四名女子因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最高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傳真號碼:2504 5805)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2013年7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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