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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供港貝類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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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石禮謙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漁悜接祁苤G

問題:

  據報,深圳市政府早前對貝類海產進行抽樣化驗(抽驗),結果顯示近七成樣本的重金屬鎘含量超出有關標準,其中以帶子、扇貝和元貝的情況最為嚴重,而且有樣本的鎘含量甚至超標10倍。有專家及醫學界人士指出,人體長期和大量攝取鎘,可引致骨質疏鬆及肝腎受損,甚至引發癌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就上述報道向深圳市政府的有關部門了解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在本港出售的貝類海產按來源地分類的數量及百分比為何;

(三)當局有否掌握香港及鄰近地區海水水質受污染情況較嚴重及重金屬濃度較高的養殖場的有關資料,以加強抽驗其供應的海產和採取防範措施;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當局有否評估,現時的抽驗工作是否足以確保在本港市場出售的海產符合有關的食物安全標準;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有否評估,在本港市場出售的海產中,由不法渠道進口或未經正常抽驗的海產所佔的比例;若有,詳情為何,以及現時的情況與五年前的情況如何比較;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除了食物安全中心每月發表食物安全報告外,有關的政府部門會否即時公布海產樣本的抽驗結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食物安全中心(中心)按目前機制,每天會密切監察本港、內地及其他國家發生的食物事故,根據所得資料評估對香港的風險,並採取相應行動。

  於本年六月,中心留意到深圳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貝類海產進行抽樣化驗,結果顯示近七成樣本重金屬鎘含量超出有關標準,其中以帶子、扇貝和元貝的情況較令人關注。中心在得悉有關抽驗結果後,已採取相應行動。

  就問題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中心已就報道向內地有關當局了解事件,並得悉深圳本地產的貝類水產品並無供港,目前供港貝類水產品均來自深圳以外的養殖場或捕撈水域。

(二)根據中心的機場食物檢驗辦事處記錄,二○一二年共有約9 740公噸活貝類水產經空運進口,主要來自美國、泰國、澳洲、加拿大及英國,進口量分別為2 376公噸(24.4%)、1 364公噸(14.0%)、1 211公噸(12.4%)、921公噸(9.5%)及837公噸(8.6%)。

  此外,漁農自然護理署的資料顯示,二○一二年由本地漁船主要在內地捕獲並在港銷售的活貝類水產約為1 770公噸。

  本港生產的貝類主要為后海灣的蠔,二○一二年於本港的銷售量約為92公噸。

(三)環境保護署在本港海域實施全面的海水水質監測計劃,監測海水及海底沉積物的狀況及質量。海底沉積物的監測包括重金屬的含量。就重金屬鎘而言,根據環境保護署二○一一年香港海水水質報告,二○○七年至二○一一年香港水域沉積物的鎘平均含量均處於0至0.7毫克/千克範圍,受關注的程度屬低。

  漁農自然護理署定期對本港所有魚類養殖區進行水質監察,檢查環境情況是否適合魚類養殖,檢測項目包括海水中的溶解氧、懸浮固體及無機污染物含量等。整體養殖環境令人滿意。

  當局並沒有鄰近地區海水養殖場受污染情況的資料。

(四)中心每天會密切監察本港、內地及其他國家發生的食物事故,當中心監察到有食物事故後,會根據所得資料作出初步評估,包括與有關當局聯絡以索取進一步資料,參考海外和本港的最新食物風險分析,如有需要,中心會因應情況所需抽取樣本,適當調整食物監察的範圍及力度,對有關危害物質進行化驗,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香港的食物安全,保障市民健康。

  在食物安全規管工作上,中心採用國際食物安全機關所倡導的風險分析機制,評估與食物或食物材料有關的各類危害,以及確定這些危害對市民可能帶來的風險,從而制訂以風險及食物安全為本的食物監察計劃,在入口、批發和零售三個層面抽取食物樣本(包括海產及其製品)作測試,以評估食物的風險。如任何食物經評估後認為會危害健康,中心會積極跟進。

  中心在二○一○至二○一二年,共抽取超過2 400個海產及其製品樣本作金屬雜質測試(當中包括約1 300個貝類產品),其中28個樣本檢測結果不合格,整體合格率約99%。檢測結果顯示香港的食物安全一直維持在高水準。就不合格樣本而言,當中四個貝類水產樣本鎘含量介乎百萬分之二點一七至百萬分之三點五,超過有關法例規定的最高准許濃度百萬分之二。然而,按樣本驗出的鎘含量而言,在正常食用情況下,不會對健康造成不良影響。

  根據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任何出售擬供人食用的食物,不論進口或本地生產,必須適宜供人食用。此外,食物亦須符合上述法例下有關食物安全及食物標準的規例,包括《食物攙雜(金屬雜質含量)規例》(香港法例第132V章)。任何人如售賣金屬雜質含量高於法定上限水平的食物類別,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五)《進出口條例》(香港法例第60章)規定,任何人輸入任何未列艙單貨物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若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200萬元及監禁七年。就違反上述規定,在二○○九年,香港海關共截獲3 945公斤海產;在二○一三年(截至六月底),共截獲64.15公斤海產。

(六)中心除了每月發表食物安全報告,公布上月的所有食物監察結果外,亦會適時公布食物監察結果,讓消費者可作出有依據的選擇。

  如樣本的檢測結果顯示對公眾壎芮c成威脅或對市民健康有即時影響,中心會立即發出新聞公報,減少對公眾壎苀y成危險的可能性及提醒市民避免食用有關的食物。食物監察結果除了透過新聞公報發布,也會在中心網頁發放。中心也會向消費者提供建議,以盡量減低問題食物對健康造成的影響。

  舉例來說,中心於去年六月透過恆常食物監察計劃,抽取了九千多個食物樣本化驗,結果顯示一個鮮海石斑魚乾樣本含有河豚毒素。中心即時發出食物警報,提醒市民避免食用有關產品。



2013年7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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