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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公眾提供意見優化公司破產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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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化公司破產法例的立法建議,與債權人(包括公司僱員)、公司成員、董事、破產從業員息息相關,歡迎公眾人士提出意見。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香港是國際商業都會;利便的營商環境和健全的法制對維持競爭力尤為重要。多份環球營商報告都以各地區的公司清盤制度成效作為其中一項評分。為確保制度與時並進,我們有需要優化香港的公司破產法例,這將有助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諮詢文件詳列四十六項立法建議,目標為精簡程序,並加強有關清盤程序的監管,以提高對債權人的保障。

  發言人補充:「公司破產法例可盡量保存無力償債公司餘下的資產,並以公平有序的方式分發債權人。」

  立法建議中包括提高對債權人的保障的新措施。政府建議就「以低於一般價值訂立的交易」訂立新條文,以防止公司在清盤前「賤賣資產」,令債權人因可變現資產減少而蒙受損失。

  根據建議,如公司曾在清盤前向某人作出饋贈或訂立低於市價的交易,法院可把該項交易作廢。建議的追溯期為五年。此建議亦可防止清盤公司透過由參與交易的公司以低價承接生財工具而「另起爐灶」。

  由於僱員也屬清盤公司的債權人,現時的法例已經訂明,僱員的欠薪可從變現資產中優先償付。在一般情況下,僱員會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以作墊支。因此,即使破產公司已沒有任何可變現資產,僱員的權益已受該基金保障。

  政府的立法建議將不會修訂這項重大原則,盡可能保障僱員權益始終是法例的優先考慮。

  立法建議亦精簡了現時的公司清盤程序。現時,清盤人所聘用代理人的訟費和收費,須交由法院評定。為了節省不必要的成本,政府建議如清盤人未能就代理人的費用與審查委員會達成協議,才須將代理人的費用交由法院評定。換句話說,對於大部分不具爭議的情況,法院評定的程序可以減省。

  另外,政府建議精簡審查委員會的運作,例如讓審查委員會可透過郵遞或電子方式送交的書面決議行事。這建議可大大節省時間及費用,債權人最終會受惠。

  諮詢文件可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和破產管理署的網站下載。



2013年7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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