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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回應郭妤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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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鑑於有關郭妤淺一案的傳媒查詢,刑事檢控科現就今日(七月十一日)的提訊提供以下資料。郭女士承認第一張傳票的控罪。由於有關的罪行條文曾作出修訂,加入了額外的認知元素,因此她就此單一事項被發出兩張傳票。第一張傳票涵蓋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而第二張傳票則涵蓋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即上述條文修訂之後的日子。

  郭女士被指控一項在未獲屋宇署批准及書面許可下展開或興建建築工程,即於九龍約道七號大宅興建一個地庫和兩個天窗。

  證據顯示建築工程於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之後但於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前展開及進行。由此解釋為何辯方承認了涵蓋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的第一張傳票的控罪,以及控方將不會就另外一張傳票繼續進行起訴。即使罪行條文於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修訂,兩張傳票的刑罰是相同的: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400,000元及監禁兩年,以及就經定罪的持續性控罪判處每日罰款20,000元。被告就第一張傳票所承認的控罪已涵蓋了就未獲授權的工程的罪責。

  指稱第二張傳票是較嚴重是不實的說法。我們須說明的是,有關控罪只涉及於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之後但於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前在九龍約道七號大宅展開及進行的單一項未獲授權的工程(即同一個地庫和兩個天窗)。



2013年7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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