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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2年稅務及印花稅法例(另類債券計劃)(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政府修正案致辭全文(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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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2年稅務及印花稅法例(另類債券計劃)(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政府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剛讀出的條例草案第4、6、17至21及30條,內容載於已分發予委員的文件中。

  法案委員會在審議條文的過程中提出很多寶貴的意見,我因應這些意見,對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修正案主要是為條文作技術性及草擬上的修訂,使條文更清晰明確,從而令市場人士更容易理解條文的細則。

  在此,我希望向委員解釋其中幾項較主要修正案的用意。

  首先,於條例草案第4條,即在《稅務條例》新訂的附表17A中,我建議在第1條加入「特定目的工具」(即「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定義,並在該附表第2及3條採用該詞,以清楚表達在另類債券計劃下的「發債人」作為「特定目的工具」的用意,這與市場慣例一致。我也採納建議,藉修正案簡化了附表17A第10條條文的草擬,並加入第11A條,以訂明計算租賃安排、分利安排及代理安排這三款常見的伊斯蘭債券的投資回報的方法。

  另外,我建議於條例草案第21條,即在《印花稅條例》新加入的第VA部中的第47G條提出修正案,賦權印花稅署署長在處理寬免額外印花稅時,可要求指明另類債券計劃的發債人或發起人提供保證,以減低逃稅的可能。該規定與擬議第47F條中就關於處理寬免印花稅時發債人或發起人須提供保證的要求相若。

  我亦因應法案委員會和專業團體的意見,為條例草案第4條的《稅務條例》新訂附表17A中的第6、7、9、21、23、24及26條提出修正案,以及為條例草案第21條中所載新訂《印花稅條例》第47H條作出修訂,從而更明確地表達我們就執行相關條文的用意。

  我亦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第6條,該條文的用意是修正現行《稅務條例》第14A條就「債務票據」的定義條文,該條文的(g)段於《2011年稅務(修訂)條例》制定時誤用了一項生效日期的提述。在法案委員會討論後,政府決定提出修正案,以更清楚在條文闡明即使有該提述,根據正確生效日期所作出的評稅,一律視為有效,以就相關的債務票據提供稅務寬減。

  其他的修正案是技術性或草擬上的修訂,亦獲法案委員會採納。

  主席,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已經由法案委員會審議,並得到法案委員會的支持。我懇請全體委員會通過由我動議的修正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多謝。



2013年7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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