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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豐樂圍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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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世界自然基金會香港分會(基金會)在本年五月中宣布,由於其倡議以濕地基金形式來操作建議的豐樂圍自然保護區(豐樂圍項目)的方案不被當局接納,擔心若項目倉促通過,未必可以達致保育的最終目的,故此決定即時擱置與豐樂圍項目倡議者合作。有環保人士指出,該事件令公眾憂慮以公私營界別合作計劃的模式推行自然保育政策的效果和可行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基金會退出豐樂圍項目對豐樂圍日後的保育帶來甚麼影響;若有,結果為何;當局會如何跟進該項目;

(二)政府為何不接納基金會提出以濕地基金形式操作豐樂圍項目的建議,反而提出由發展商繼續持有濕地業權,而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則接收濕地管理資金及負責委任機構管理該濕地;

(三)自然保育政策下的公私營界別合作計劃的詳情,包括審批準則、審批及執行過程、就批出項目進行的監察、參與的單位(包括政府及非政府機構)的角色及職責為何;

(四)現時分別有多少個已獲批准及審批中的公私營界別合作計劃的項目,該等項目的內容及進展為何;

(五)鑑於有環保人士指出,豐樂圍項目的環境影響評估(環評)報告已獲通過,當局不會基於倡議者或參與項目的環保團體於現階段退出項目而要求重新進行環評,而這情況或會影響該項目的發展,當局會否改善現時《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不足之處;如會,具體建議為何;及

(六)當局會如何避免日後的公私營界別合作計劃下的項目,再次發生類似上述商業發展與自然保育出現衝突的情況?

答覆:

主席:

  在新自然保育政策下,我們選定共12個生態價值較高並須優先加強保育的地點。豐樂圍位於其中一個須優先加強保育地點。政府推行公私營界別合作計劃,讓項目倡議者在須優先加強保育地點中,揀選生態較不易受破壞的部分進行發展,但須負責長期保育和管理該地點生態較易受破壞的其餘部分,藉以促進保育這些須優先加強保育地點上的私人土地。為保障公私營界別合作計劃下生態價值較高地點的保育的可持續性,尤其是當獲批的發展項目已經竣工時,政府在二○一一年六月公布一套實施安排,並已知會項目倡議者。

  有關公私營界別合作計劃項目內就生態價值較高地點提供長遠保育的財政資助安排,項目倡議者應一筆過把撥款注入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保育基金),而該筆撥款的經常性收入應足以支持已承諾的保育計劃。根據《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條例》(第450章)設立的保育基金是法定信託基金,就持有項目倡議者的捐款,訂有具公信力和問責的機制。為確保妥善推行保育工作,發展商須選定合資格的機構為保育代理人,管理相關地點生態較易受破壞的部分。選定的保育代理人須向保育基金申請資助,以推行自然保育項目。漁農自然護理署會監察保育代理人的表現。

  我們就陳議員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該項目正進行不同的法定及行政審批程序,包括《城巿規劃條例》(《城規條例》)下的程序。在二○○九年獲批准的豐樂圍環境影響評估(環評)報告中,項目倡議者提供了生態較易受破壞部分的建議保育計劃。項目倡議者有責任符合實施安排,包括有關財政資助的安排,以及選定保育代理人,以在尋求各項批准時符合新自然保育政策的政策目標。

(二)豐樂圍發展項目倡議者在規劃申請中所提出的財政資助安排,並不符合政府在二○一一年公布的財政資助安排。我們認為,就保育計劃的長期可行性而論,相對政府公布涉及保育基金的安排,項目倡議者建議的計劃(即透過私人信託安排進行長期保養及管理),不能提供相若的保證。

(三)就某個建議作為公私營界別合作項目是否可行及應否進行,須按個別情況考慮,並須顧及建議在加強保育有關地點方面的淨惠益、可能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計劃的財政可行性、項目倡議者的能力及對項目的長期承擔等。在推行選定的公私營界別合作試驗項目時,倡議者仍須符合多項法定要求,包括視乎情況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申請更改土地用途或申請規劃許可,或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而評估的環境影響的可接受程度。

(四)除了豐樂圍外,我們現正處理新自然保育政策以下的沙螺洞公私營界別合作項目的申請。該項目正進行環評程序。現仍有待項目倡議者提交補充資料。

(五)一如上文第(一)部分所述,當局已在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批准豐樂圍的環評報告。如有影響項目環境表現的實質改變,例如變更建議的保育計劃,項目倡議者須確保符合《環評條例》的規定。因此,如改變令倡議者超出或違反項目環評報告所載的環境表現規定,《環評條例》已有條文應對。項目倡議者為建議項目在公私營界別合作計劃下尋求批准時,亦須選定保育代理人。

(六)一如上文所述,公私營界別合作計劃的目標是促進保育須優先加強保育地點上的私人土地。除公私營界別合作計劃以外,我們亦已開展管理協議計劃,藉以促進保育私人土地。現已有機制加強保育私人土地上具重要生態價值的地點,我們會繼續致力在這方面採取措施。



2013年7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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