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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組織的登記或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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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毛孟靜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愛護香港力量」及「愛港之聲」這兩個組織未有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或《社團條例》(第151章)註冊,並公開收取公眾捐款及舉辦活動。關於未有根據法例註冊或獲豁免註冊的團體的規管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調查(i)上述團體有否違反《社團條例》,以及(ii)該等團體如何處理籌得的款項;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作出跟進行動;

(二) 過去三年,根據《社團條例》註冊或獲豁免註冊的新社團的數目(並按它們的成立宗旨列出分項數字),以及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新公司數目;

(三) 過去三年,就未有根據法例註冊的民間組織非法收取捐款而提出的檢控宗數及法庭對被定罪人士施加的判罰為何;

(四) 現時規管未有根據法例註冊的團體進行籌款活動的政策及措施的詳情為何;及

(五) 有否政策及措施規管未有根據法例註冊的團體舉辦集會及其他公開活動;如有,詳情為何,包括一旦有參與者在活動期間受傷、蒙受財物損失甚至死亡,法律責任誰屬;如否,會否考慮推出有關的措施?

答覆:

主席:

  在香港,所有組織包括公司、社團、職工會及儲蓄互助社,應按照適用法例〔如《公司條例》(第32章)和《社團條例》(第151章)〕的規定向有關當局登記或註冊。

  議員的提問,涉及多個政策局和部門的範疇,在諮詢有關政策局和部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三)及(四)《社團條例》並沒有就註冊社團的一般活動,包括籌款活動,作出規管。

  籌款活動的規管涉及不同政府政策局和部門的範疇,有關的政策局和部門已制訂多項規管及行政措施。現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的規定,對為慈善用途而在公眾地方進行的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發出公開籌款許可證;民政事務局局長亦可根據該條例,對為其他用途而進行的公眾籌款活動發出許可證。《賭博條例》(第148章)及《賭博規例》(第148A章)賦權民政事務局局長委派的公職人員發出獎券活動牌照。食物及環境壎芵p署長可根據《公眾壎秅恌]政條例》(第132章),對在公眾地方進行的賣物籌款活動,發出臨時小販牌照。

  警方如接獲懷疑未經批准的籌款活動的投訴,會作出適當跟進。在二○一○至二○一二年,有一名人士因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籌款而被檢控,有關人士其後被判罰款500元。

  當局不會就個別組織或個案作出評論。

(二)在二○一○至二○一二年,根據《社團條例》註冊或獲豁免註冊的新社團數目見下表。另一方面,非商業性質團體如成立為法團,則一般會根據《公司條例》以擔保有限公司的形式註冊,其數目亦載於下表:

       根據《社團條例》  根據《公司條例》
       註冊或獲豁免註冊  註冊的新成立擔保
       的新社團數目    有限公司數目
       ────────  ────────
二○一○年   2 718      860

二○一一年   2 923      753

二○一二年   2 824      690

  警方並沒有就根據《社團條例》註冊或獲豁免註冊的新社團按其宗旨,備存統計資料。

(五)香港市民根據《基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享有集會、遊行和示威的權利。警方一直根據香港法律,以公平、公正和不偏不倚的態度處理所有公眾集會、遊行及示威活動。警方的執法方針是致力取得平衡,一方面盡量便利所有合法及和平的公眾集會、遊行及示威,另一方面警方亦須致力減低公眾集會、遊行及示威活動對其他公眾人士或道路使用者的影響,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任何人士如要舉辦公眾集會或遊行,而參與人數超出《公安條例》規限,即50人以上的公眾集會及30人以上的公眾遊行,有關活動的主辦者必須按照《公安條例》的規定,在活動舉行前最少七天向警務處處長(處長)提出通知,並在處長沒有作出禁止或提出反對的情況下方可舉行。有關的通知須包括公眾集會或遊行的日期、開始和持續的時間、地點或路線、主題及估計參與人數等基本資料。處長可對已提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或遊行施加活動條件,以確保公眾活動的秩序和整體的公共安全,並把有關條件在向主辦者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內事先清楚列明。如主辦者認為處長的決定不合理,可向法定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一般來說,警方在接獲有關公眾集會或遊行的通知後,會積極與主辦者保持緊密溝通,向他們提供意見和協助。警方會參考主辦者提供的活動人數和資料、以往處理同類活動的經驗,以及其他行動上的考慮因素等,評估活動期間所需的人群、交通和公共運輸服務管理措施與人手調配,以維持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舉辦有關公眾活動的團體,亦有責任盡量確保有關活動在有秩序及安全的情況下進行,例如安排糾察協助聯絡及維持秩序,並與警方緊密聯繫,配合警方維持公共秩序的工作。



2013年7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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