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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專營商在香港國際機場提供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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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國健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回覆:

問題:

  現時,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及各航空公司分別僱用服務承包商(承包商)在香港國際機場(機場)範圍內提供服務(例如清潔、地勤及維修服務)。有市民認為,該等承包商的服務表現直接影響旅客對機場的印象,甚至影響本港的航空客運業及旅遊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機管局有否自行或透過各航空公司:

(一)就承包服務的範疇和工作量,以及提供該等服務所需的人手作出具體規定;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評估及監察各項承包服務的表現;如有,有否專門人員進行評估及監察工作;如否,會否撥出人手專門負責該項工作;及

(三)設立對表現欠佳的承包商施加懲處的機制;如有,機制的詳情為何,以及過去三年向有關的承包商發出警告和施加懲罰的次數;如否,會否設立有關的機制?

答覆:

主席:

  就黃國健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就清潔、地勤和維修等服務與專營商簽訂合約,由專營商在香港國際機場向航空公司提供相關服務。所有機管局與專營商簽訂的合約均明確訂明專營商的服務範疇,並對其主要服務表現訂下指標,有關指標涵蓋各項機場服務,例如,行李送抵行李輸送帶的時間等。

  由於各專營商所採用的設備、器材、管理模式和工作安排等不盡相同,機管局並不適宜在服務專營合約中硬性規定各項服務的工作量和人手編制。儘管如此,機管局會在與專營商的合約中清楚訂明專營商應投入足夠資源,以確保所提供的服務符合要求。

(二)機管局設有既定的監察機制,由負責有關合約的部門對相關服務專營商的表現和服務質量進行定期監察和評估。除服務專營商須要向機管局提交每月服務表現報告外,機管局亦會與專營商定期會面,了解其人手安排及員工培訓的情況,並檢討相關服務水平。在過去進行的監察評估中,曾發現服務質量未達標的情況,例如:抵港航機行李未能在服務承諾指定的時間內運送到行李輸送帶(即第一件到達行李於20分鐘內運到行李輸送帶,而最後一件須於40分鐘內運到)。

(三)如有發現專營商服務表現出現問題,機管局會按涉及問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而有不同的跟進工作,包括即時調查事件、要求專營商提交報告;以及與專營商管理層進行會議檢討相應改善措施等。如專營商的服務涉及違規問題或持續未有作出改善,機管局會向管理層發出警告信。

  此外,所有機管局與專營商簽訂的合約均訂明,如專營商的服務長期不達標並且欠缺改善,機管局有權終止合約及收回相關牌照。

  根據機管局的紀錄,由二○一一年至二○一三年六月,機管局曾向專營商發出合共九封信件,都是涉及到達行李未能在指定時間內送到行李輸送帶,機管局於是要求服務專營商作出改善,並跟進其後的改善措施。



2013年7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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