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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不應購買或使用未經註冊除害劑(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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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發言人今日(七月四日)呼籲市民,切勿購買或使用未經註冊除害劑,因為產品未經由漁護署審核,其安全性亦未獲評估。

  漁護署近日發現互聯網刊登涉及三款除害劑的廣告,它們利用化學成分包括1,3,3,3-四氟丙烯(HFO-1234ze)、1,1-二氟乙烷(HFC-152a)及二甲醚(DME)的冷卻特性,凍凝並殺死害蟲。

  產品相信來自日本,不是本港註冊除害劑,既無註冊編號,也未附有正確的中英文標籤。

  漁護署正監察有關情況,並會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根據《除害劑條例》(第133章),任何人士在未有漁護署署長發出的許可證前,不得輸入、製造、售賣或供應未註冊除害劑。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一年。

  《除害劑條例》是通過除害劑的註冊、牌照的簽發、執行標籤及包裝的要求等,規管除害劑的入口、供應、售賣及生產。只有在本港註冊的除害劑,方可在境內分銷及使用。

  已購買上述產品的市民應立即停止使用。他們可於辦公時間內,將該產品交予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5樓漁護署植物及除害劑監理科跟進或銷毀,如有查詢,可致電2150 7029。

  有關除害劑註冊及管制的資料,可瀏覽網頁:www.afcd.gov.hk/tc_chi/quarantine/qua_pesticide/qua_pes_pes/qua_pes_pes.html。



2013年7月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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