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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廉政專員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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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據報,最近一位前任廉政專員(專員)在任內處理公務酬酢、餽贈及外訪開支的做法,引起社會關注,並嚴重損害廉政公署的形象及聲譽。有不少市民指出,前專員的這些做法可能是為了建立有利於離任後的發展的人際網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就委任專員事宜訂立指引,以協助行政長官覓得適當人選擔任專員一職;當局有否客觀的準則判斷候選人是否適合擔任專員;會否考慮公開招聘專員,並設立遴選委員會甄選適當人選;

(二)會否檢討專員的委任制度,並優先考慮由退休法官或具聲望的退休公職人員擔任專員一職,以防止專員在任期間利用其公職身分,建立有利於離任後發展的人際網絡的情況發生;及

(三)有否制訂指引,規管專員在離任後的工作及業務安排;當局有否措施防止專員因顧慮到離任後出任某些公職的機會而影響其履行職務;如有措施,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梁繼昌議員的問題,提及上任廉政專員在任內處理公務酬酢、餽贈及外訪開支事宜引起社會關注,我希望藉此重申,廉政公署(廉署)自成立以來,努力不懈地推動肅貪倡廉旳工作,成功維護香港公平廉潔的核心價值。我們明白市民對廉署的工作非常重視,對廉署人員,尤其高層官員的操守有極高的期望。因此,特區政府對有關事件非常重視,必定嚴肅處理,以維護社會對廉署的信心。

  行政長官已於今年五月二日成立獨立檢討委員會(委員會),檢討廉署處理公務酬酢、饋贈及外訪開支的規管制度和程序,包括申請、報銷和審批安排;覆核廉署各級人員於上任廉政專員任期內在規管制度和程序下的符規情況;以及就任何有助改善上述制度和程序的措施提出建議。委員會將於四個月內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除法律上需要另行處理外,委員會的報告將會公開。

  就梁議員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七條,香港特區設立廉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

  行政長官按《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所有主要官員,包括廉政專員。《基本法》第六十一條訂明,香港特區的主要官員由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我們認為無需在《基本法》的規定以外增訂其他條件。

(二)正如任命其他主要官員一樣,行政長官會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處理廉政專員的任命,並以資歷、經驗和能力及個人操守作為任命廉政專員的根據,使廉署能有效履行其法定職能,維護香港廉潔奉公的核心價值。優先考慮由退休法官或退休公職人員擔任廉政專員,反而對廣納人才、任賢與能構成局限,我們認為並不恰當。

(三)廉政專員離任後的工作及業務安排有明確的規管。根據聘任合約,現任廉政專員的離職後工作及業務規管,與政治委任官員的規管相若,例如:

(1)在離職後一年的管制期內,不得在任何牽涉或針對政府的索償、訴訟、索求、法律程序、交易,或談判中代表任何人,以及參與任何與政府有關的游說活動;以及

(2)如欲在離職後一年的管制期內展開任何工作、在任何商業或專業機構出任董事或合夥人,或獨資或與他人合資經營任何業務或專業服務,必須事前徵詢一個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委員會的意見。聘任合約已表明諮詢委員會提供意見時,會考慮以下多項因素,包括:

(i)擬從事的工作或擔任的職位及任何相關的連繫有否或會否影響或妨礙政府履行職能;

(ii)擬從事的工作會否令公眾有理由認為,在有關官員在任期間及離職後一年內,政府在履行職能方面可能已經或可能會受到影響或妨礙;

(iii)擬從事的工作會否或可能令公眾有理由產生負面觀感;

(iv)擬從事的工作會否令準僱主在不公平的情況下,利用有關官員在位期間透過其職權所獲得的資料,較競爭對手有優勢;以及

(v)在從事工作及利用其技術才能和經驗方面的權利會否受到不合理的限制。

  多謝主席。



2013年7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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