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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法定古蹟的保育和相關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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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三日)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法定古蹟的保育和相關執法行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當局主動巡查法定古蹟的次數;在巡查時發現古蹟損毀或遭人破壞的個案數目,並以表格列出有關詳情,包括古蹟的名稱、建築物年期、損毀情況、維修的進度,和涉及的維修費用;

(二)過去五年,每年當局在接獲舉報後巡查法定古蹟的次數,並以表格列出有關詳情,包括古蹟的名稱、建築物年期、損毀情況、維修的進度,和涉及的維修費用;

(三)古物事務監督(即發展局局長)及其受權人士,現時可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第53章)的哪些條文,以及可在何種情況下,定期巡查私人擁有的法定古蹟的保育情況;

(四)現時的103項法定古蹟中,由政府及私人擁有業權的古蹟的數目分別為何;及

(五)法定古蹟的管理人或業主是否須為未有主動向當局報告有關古蹟受到損毀,以致古蹟無法修復而負上刑責;若是,過去五年,涉及的古蹟數目和有關人士被判的刑罰為何;若否,當局會否採取措施,以確保古蹟得到恆常妥善的保育?

答覆 :

主席:

  就問題的五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古物古蹟辦事處(古蹟辦)會因應不同情況安排巡查法定古蹟,例如涉及工程的法定古蹟會被列為最優先的視察項目;而由古蹟辦負責管理並對公眾開放的古蹟亦會被列為較優先的視察項目。根據古蹟辦過去五年的紀錄,古蹟辦每年巡查法定古蹟的次數超過五百多次,當中並沒有在法定古蹟內發現人為破壞及損毀的個案。

(二)過去五年,古蹟辦並沒有在接獲法定古蹟遭損毀的舉報後才安排巡查的個案。

(三)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條例》)第5(1)(a)條,主管當局(即古物事務監督)及其以書面授權的任何指定人士,為執行《條例》可於任何合理時間進入及視察任何法定古蹟。現時,古蹟辦會最少每年巡查各法定古蹟一次,確保法定古蹟妥為維修保養。

(四)現時香港有101項法定古蹟。目前由政府擁有及私人(包括機構)擁有的法定古蹟數目分別為57及44。

(五)《條例》並沒有規定法定古蹟的管理人或業主須在古蹟受到損毀時向當局報告。但《條例》第6(1)條訂明,任何人均不得(a)在古蹟之上或之內挖掘,進行建築或其他工程,種植或砍伐樹木,或堆積泥土或垃圾;或(b)拆卸、移走、阻塞、污損或干擾古蹟,但如按照主管當局批給的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則不在此限。因此,任何人士如需在古蹟範圍內進行任何《條例》第6(1)條內所訂明的行為,必須向主管當局申請許可證。許可證持有人須嚴格按照許可證所載的一切條款及條件進行有關行為。古蹟辦會巡查該古蹟,確保有關行為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條例》第19(2)條訂明,任何人違反《條例》第6(1)條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在過去五年,當局沒有發現任何人士干犯《條例》第6(1)條的情況。



2013年7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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