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2013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刊憲
************************

  《2013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刊憲。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說:「有關條例草案旨在香港設立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監管制度,並實施其他技術性改善措施,以規管金融市場。條例草案將有助香港設立適切而有效的制度,履行二十國集團的要求,並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的發展看齊。」

  有關條例草案包含三個主要範疇:(一)在適當情況下引入符合二十國集團承諾的強制性匯報、結算及交易責任;(二)訂定條文,以設立和規管藉之履行強制性責任的必要基礎設施;以及(三)訂定條文,以規管和監察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即認可機構(包括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核准貨幣經紀、持牌法團和其他會於附屬法例內訂明的人士。

  建議的監管制度會引入兩類有關場外衍生工具的新增受規管活動,即(一)新增的第11類受規管活動,以涵蓋交易商及顧問的活動,以及(二)新增的第12類受規管活動,以涵蓋結算代理人的活動。此外,現有第9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及第7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範圍也會擴大,以分別涵蓋場外衍生工具的投資組合及交易。

  有關條例草案亦會規管系統重要參與者,他們並非獲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牌或註冊的中介人,但他們在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持倉量或交易之重大足以引起潛在系統性風險的關注。

  此外,條例草案會對《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作出其他修訂,規定必須以電子方式,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權益披露」作出的具報及報告送交存檔,亦會賦權刑事法庭發出交出令,以收回從市場失當行為罪行得來的非法收益。

  金管局和證監會於二零一一年就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建議監管制度進行聯合諮詢,其後於二零一二年發表補充諮詢文件。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已知會立法會,政府會於七月十日提交條例草案首讀。



2013年6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