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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公眾集會、遊行及示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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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梁美芬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社會人士發起佔領中環運動(佔中運動),並期望屆時至少有一萬人參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當有一萬人佔領中環要道時,中區的交通、公共空間和日常商業活動可能受到甚麼影響、維持現場秩序所需的警員人數、日常的警務工作會受到甚麼影響,以及有關的額外公帑開支為何;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警方及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否制訂應變方案,以確保中區各要道的交通和核心商業地帶的經濟活動,一旦中環要道被佔領時不會陷於癱瘓;若有,方案的內容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有否評估,根據現行法例,發起及參與佔領中環要道行動的人士須負上何種刑事責任,以及有關罪行的罰則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市民根據《基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享有集會、遊行和示威的權利。警方一直根據香港法律,以公平、公正和不偏不倚的態度處理所有公眾集會、遊行及示威活動。警方的執法方針是致力取得平衡,一方面盡量便利所有合法及和平的公眾集會、示威及遊行,另一方面警方亦須致力減低公眾集會、示威及遊行對其他公眾人士或道路使用者的影響,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就梁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當局十分關注有社會人士提出發動「佔領中環」的行動。據報導,有社會人士希望召集超過一萬人佔領中環的要道,以表達他們的訴求。我們亦了解到社會上有不少的團體及人士關注「佔領中環」行動對社會做成的影響,包括會擾亂社會秩序、破壞香港經濟及營商環境、削弱香港競爭力、導致跨國公司撤走業務等。

  我們必須重申公眾集會、示威或遊行人士在表達訴求時,應在遵守香港法律的大前提下,和平有序地進行。遊行及示威人士不應有任何破壞公共秩序或暴力的行為。若有超過一萬人佔領中環要道、集體癱瘓交通、堵塞公共通道等,將會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甚至影響對市民提供的緊急服務,對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香港警隊是一支專業的執法隊伍,若有任何違法、破壞社會安寧或公共秩序的行為,警方有責任依法採取果斷執法行動,恢復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警方會根據當時情況採取適當的措施來維持社會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

  根據《公安條例》,任何公眾集會或遊行人數若超出法例規限,即50人以上的公眾集會及30人以上的公眾遊行,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在活動舉行前最少七天向警務處處長(處長)提出通知,並在處長沒有作出禁止或提出反對的情況下方可舉行。有關的通知須包括公眾集會或遊行的日期、開始和持續的時間、地點或路線、主題及估計參與人數等基本資料。處長可對已提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或遊行施加活動條件,以確保公眾活動的秩序和整體的公共安全,並把有關條件在向主辦者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內事先清楚列明。如主辦者認為處長的決定不合理,可向法定而享有獨立性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由一位退休法官擔任主席,成員從一個15人小組輪流選出三人擔任,並會在接到上訴申請後於短時間內召開聆訊。終審法院在一宗案件的判詞中指出,香港的法定通知機制在世界各地的司法管轄區極為普遍,並確認這個法定通知機制合憲,亦能讓警方履行職責,即採取合理和適當措施,有助合法的集會和示威以和平方式進行。

  警方呼籲任何人士如計劃舉辦公眾活動,而有關公眾活動人數超出法例規限,應及早與警方聯絡並商討公眾活動的具體安排,讓警方制訂及採取相應措施便利有關活動以和平方式進行,減少對其他公眾人士的影響,並確保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

  警方就處理個別公眾活動須動用的警力資源視乎個別活動的性質、參與人數、地點及現場實際情況等。根據過往的經驗,警方處理大規模遊行示威等公眾活動時須動用大量警力及資源,以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三) 就參與「佔領中環」人士可能負上的刑事責任,當局不會就假設性的情況作出評論。但公眾集會、示威或遊行人士在表達訴求時,應在遵守香港法律的大前提下,和平有序地進行。遊行及示威人士不應有任何破壞公共秩序或暴力的行為。



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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