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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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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三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刊憲,並將於星期三(六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會審議。《條例草案》是當局其中一項措施,以加強規管在私人土地上擺放建築廢物。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會改善在現有法例下,因舉證困難以致當局未能有效執法的情況。新措施有助加強阻嚇在私人土地上非法棄置建築廢物,更能保障有關土地擁有人的利益,以及該些土地的環境。」

  《條例草案》建議,任何人如計劃於私人土地上擺放建築廢物,他須事先取得該私人土地所有擁有人的書面許可。除非該書面許可上註有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的認收標記,否則有關許可不會被視為有效;署長只會在完成核實該書面許可後才會給予認收標記。在新措施下,任何人未有跟隨新程序而在私人地段擺放建築廢物,或促使將建築廢物擺放於私人地段,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說,建議的新程序有助加強現有規管,因為目前有關許可可以由任何擁有人或合法佔用人以任何形式給予。實際經驗顯示,在發現擺放活動後,當局往往需時確定該擺放活動是否得到批准,有關調查未必能夠在六個月的期限內完成以進行檢控。

  發言人補充,除《條例草案》外,當局已加強跨部門合作以監察非法棄置建築廢物及堆填活動,並進行宣傳及公眾教育工作,以防範此類非法活動。



2013年6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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