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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教育局局長就《2013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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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教育局局長吳克儉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3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

  教育局建議修訂法例,令到補助學校公積金和津貼學校公積金的教師供款人的公積金收益,在破產時也不會歸屬破產案受託人,目的是保障教師供款人累積的公積金收益。

  我亦想藉這個機會感謝何秀蘭議員及法案委員會委員對條例草案中的建議予以支持。

  在二○○八年,原訟法庭就一宗涉及一名津貼學校公積金教師供款人的破產案件,裁定《教育條例》不能有效保障該教師的公積金收益免於歸屬破產案受託人,法官並建議當局應認真考慮修訂法例,擴大保障範圍,採用普遍保障破產人士退休收益的做法。

  教育局一直密切監察有關案件的發展。法院在二○一○年四月批准該教師就上訴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如案件在終審法院作進一步審議,有關判決可能會影響法例的修訂。然而,鑑於有關的上訴許可已逾期一段時間,所以儘管該教師仍然可能會提出上訴,我們決定採取步驟加快立法,開展草擬的工作。

  我們檢討了《教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即有關兩個公積金的規則的相關條文,亦參考了其他主要有關退休福利的法例,例如《退休金條例》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在這兩款條例下破產成員的退休利益均受保障,不會歸屬破產案受託人。

  補助學校公積金和津貼學校公積金均是強制性儲蓄計劃,性質與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相類似,並屬一次過支付款項,因此,我們參考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的保障範圍,建議修訂《教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令保障範圍與強積金一致。換言之,當教師供款人被判定破產時,他保存在公積金內的整筆收益,將不會視作《破產條例》下有關供款人的「財產」而歸屬破產案受託人。

  條例草案修訂《教育條例》,如補助學校公積金和津貼學校公積金計劃成員在法例實施當日或之後被判定破產,該名成員在該兩項公積金計劃內的任何收益的權益或權利,可免於歸屬破產案受託人。

  條例草案亦提出修訂相關附屬法例,即《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和《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經修訂後,破產的供款人可選擇在獲解除破產後,方從已終結的帳目中提取收益。

  我關注到剛才有議員提及,有沒有其他公積金或退休金計劃的條文需要作出類似的法例修訂。我們已把意見轉達其他政策局,包括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考慮。

  主席,我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讓我們能夠盡早為兩個公積金的供款人在一旦破產時提供保障,謝謝。



2013年6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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