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二十二題:在公共屋h內提供公用設施的限制
***********************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胡志偉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回覆:

問題:

  據悉,現時某些公共屋h由於總樓面面積已超出有關的規劃上限,或者受到地契條款所限,所以難以增建或改建屋h內的公用設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全港所有公共屋h(包括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屋h)所在土地的准許地積比率,以及截至二○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實際地積比率、總樓面面積及h內公用設施的樓面面積分別為何(按附表列出);

(二)按照屋h類型(即(i)由房屋署管轄的公共租住屋h、(ii)租置屋h及(iii)h內有屬於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資產的公共屋h)劃分,改建屋h內的公用設施分別涉及哪些程序(包括需否補地價)及審批準則為何;

(三)過去五年,申請在公共屋h範圍內增建公用設施而被有關當局否決的每宗個案的詳情(包括公共屋h名稱、涉及的設施及其面積,以及申請被否決的原因)為何;及

(四)現時,公共屋h的公眾地方的上蓋面積是否限於有關的土地面積的某個百分比之內;如是,詳情為何,有蓋的行人道及休憩處是否計算入上蓋面積?

答覆:

主席:

  政府以不同形式(包括接管令及土地契約等)批出土地予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發展公共租住屋h(公屋屋h)。視乎批地方式,適用的條款及條件也有不同。

  就根據接管令授予房委會管理權的公屋屋h而言,房屋署如要進行公用設施的改建或加建工程,須符合《建築物條例》及適用於有關屋h的規劃要求(包括地積比率的限制)。

  就以土地契約方式批地的屋h(包括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屋h及有拆售資產的公屋屋h),在進行公用設施的改建或加建工程時,除了要符合《建築物條例》及相關的規劃要求外,亦須符合土地契約內的有關條文。房屋署特別要遵守土地契約條款,其中包括地段內各項物業設施的用途、面積規限等,如需修改土地契約的有關條款,業權擁有者須向地政總署及相關部門申請並按需要繳付補價。

  我現就胡志偉議員的提問答覆如下:

(一)公屋屋h及租置屋h所在土地的准許地積比率,是按照分區計劃大綱圖所規管,屋h的接管令或土地契約並沒有列明該限制。我們現將相關資料表列於附件。個別屋h在落成後,或會按居民的需要作改建或加建工程,從而令有關屋h現時的總樓面面積及實際地積比率有所更改。個別屋h(及其內的公用設施)的樓面面積,需要按現行相關法規及有關土地契約的條款(如適用)作詳細檢測後才可確定。

(二)及(三)一般而言,在沒有拆售資產的公屋屋h,房委會會根據接管令獲政府授予管理權處理屋h公用設施的改建。如要進行改建工程,該項工程須符合《建築物條例》及適用於有關屋h的規劃要求。至於有拆售資產的屋h則以土地契約批地,有關工程除了要符合《建築物條例》及規劃要求外,亦須符合土地契約內的有關條文,如工程涉及放寬或更改土地契約條款,例如增加樓面面積,便須向地政總署申請,該署會決定是否需要因為更改土地契約條款而要求補償地價。

  租置屋h亦是以土地契約批地,如要在公用地方進行公用設施改建工程,業主立案法團須向地政總署及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如工程涉及放寬或更改土地契約條款,地政總署會決定是否會就有關申請要求補償地價。

  房屋署為公屋屋h進行改建設施前,會研究每項工程在技術及規劃限制方面的可行性,然後按需要向相關部門進行申請。過去五年,並沒有相關被拒絕的個案。

(四)根據《建築物條例》,位於屋h公用地方的有蓋建築物,均須計算在總樓面面積內,並須符合有關屋h之地積比率,以及土地契約的限制(如適用)。



2013年6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