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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醫療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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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家居醫療廢物(即剩餘或過期的藥物及使用過的針藥等)與家居垃圾混合棄置,或直接倒入家中的下水管,會對環境造成污染。有不少國家和地區,包括英國、南韓、台灣等,已就家居應如何棄置醫療廢物制訂指引。例如,英國建議市民把家居剩餘藥物交回藥劑師;南韓在各藥店設置「廢舊藥品回收箱」,以回收家居廢舊藥品統一焚化處理;台灣則設有「家庭用藥檢查站」,協助民眾處置過期或變質藥品,並在多數醫院內設「藥品回收站」,回收指定的藥物(例如抗生素、癌症藥物等)。然而,香港的法例只就化學廢物產生者棄置過期藥物事宜作出規定,但沒有規定家居的醫療廢物應如何處置。此外,有報道指出,本港污水處理廠排放出海的污水驗出具抗藥性的細菌,人類可能從食物鏈感染「超級惡菌」,而都市污水中的具抗藥性細菌,也是源自人類在服用抗生素後的排泄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醫療及護理服務機構每年分別棄置的藥物及針藥的數量和棄置的方式;

(二)有沒有評估,每年由家居棄置的醫療廢物數量(包括藥物及針藥的分項數字)、其棄置的方式,以及對環境造成的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

(三)當局有沒有計劃就規定家居醫療廢物的棄置方式進行研究、制訂指引禁止胡亂棄置,以及設立回收站方便市民交出藥物及針藥;若有,詳情及推行時間表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

(四)有沒有計劃透過教育宣傳,推動市民適當處理家居醫療廢物,以減低對環境的污染;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及

(五)有沒有就清除都市污水中的藥物殘餘及具抗藥性的細菌進行研究;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會否採取措施,以減低家居醫療廢物及經人體排出的藥物殘餘造成的污染;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醫療廢物一般是指來自醫院、診所或化驗所有潛在危險的廢物,包括棄置的利器、化驗所廢物、人體和動物組織、敷料等。這些廢物可能帶有傳染性物料及利器,必須妥善處理。根據《廢物處置條例》,醫療廢物產生者須安全處理醫療廢物,而任何人士收集、運送及處置醫療廢物,均須根據《廢物處置條例》領有牌照。由家居產生的醫療廢物則不受規管。

  至於藥物和針藥,不論過期與否,均不屬於醫療廢物。現時由醫院、診所等機構所產生的廢舊藥物和針藥會被界定為化學廢物,其貯存、收集、運送及處置都要符合《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的嚴格規管。這些管制並不適用於在一般家居情況下所棄置的廢藥物和針藥。

(一)過去五年,由醫療及護理服務機構直接棄置的藥物及針藥的數量詳列於表一,它們皆被運送至化學廢物處理中心作焚化處理,及在堆填區填埋處置。

表一:醫療及護理服務機構棄置藥物數量

          醫療及護理服務機構的藥物
            棄置量 (公噸)
棄置設施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
化學廢物處理    36.7  40.5  73.0  59.2  73.0
中心

堆填區     1.0   3.5  3.0   3.3  1.9

(二)至(四)隨蚋敻虃o物管制於二○一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連同實施已久的化學廢物管制,如何處理香港日常產生的醫療廢物和化學廢物(包括藥物和針藥等)已經有所規範,主要經由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處置。我們亦有透過不同途徑,宣傳兩項管制及其他妥善處理醫療廢物和化學廢物的信息。

  我們在制定《醫療廢物管制計劃》的涵蓋範圍期間,曾經連同醫護界別仔細參考其他國家管制醫療廢物的經驗,並考慮到香港本地的實際情況。針對問題重點關注的藥物和針藥,我們認為如未符合《廢物處置條例》中「化學廢物」的定義,則估計不會導致污染或危害健康。與此同時,我們認為更有效的管理方法是在源頭實施有效措施,減少剩餘或過剩而須棄置的情況。現時,在個別情況下,例如病人剩餘大量藥物,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會提供所需協助,回收及棄置由醫管局轄下公立醫院或診所配發的藥物。

  至於個別家居所產生的剩餘藥物和針藥的數量相對較少,現時是與一般家居固體廢物混合處置,經收集後運往環境保護署的廢物堆填區填埋棄置,亦不會導致污染或危害公摯楛d。

(五)根據本地及海外研究結果顯示,本港污水處理廠能有效去除污水中部分的藥物殘餘,包括抗生素及雌激素等。曾有研究顯示在本港水域內發現微量抗生素藥物殘餘,一般不會對人體健康構成直接風險,或對海洋生態構成風險。同時,本港數個大型的污水處理廠已裝置消毒設施,用以消除排放水中的細菌,包括「含抗藥性基因細菌」。

  另外,根據世界壎芠梒插]世嚏^在二○一二年八月發表的食水中殘餘藥物研究報告,已發表的學術研究和各國環境調查均顯示,從受污水排放影響的地表水及地下水檢測到的殘餘藥物的含量一般少於每公升0.1微克,而在經過處理的食水中檢測到的含量通常遠低於每公升0.05微克,一般只是最低藥效劑量的千分之一或以下,並遠低於人體每日容許攝取量。儘管現有資料顯示食水中的殘餘藥物對食水安全構成的風險極低,當局會繼續留意這方面的最新科學證據和發展,以及世尷滿m飲用水水質準則》,因應情況檢討食水水質監測措施。



2013年6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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