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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於房委會轄下公共租住屋h安裝的無線電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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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回覆:

問題:

  就電訊服務營辦商(營辦商)於房屋署轄下的公共屋h、租者置其屋計劃屋h及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屋h/屋苑)安裝電訊發射器(發射器)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多少個屋h/屋苑及多少幢有關的大廈裝置了發射器,並按屋h/屋苑名稱列出有關的大廈的名稱及已安裝的發射器數目;

(二)當局有否把安裝該等發射器的決定知會有關的屋h/屋苑的居民,尤其是有可能受發射器產生的輻射影響的高層居民;如有,居民有何反應;如否,原因為何;

(三)當局在安裝發射器前,有否諮詢有關的屋h/屋苑管理諮詢委員會/業主代表會;如有,該等委員會有何反應;如否,原因為何;

(四)房屋署就該等發射器向營辦商收取的租金的計算方式為何,以及每年有關的收入佔其每年全港屋h/屋苑的總收入的百分比為何;

(五)是否知悉該類發射器產生的幅射水平是多少,以及現時的法定輻射水平上限是多少;

(六)有否研究長期暴露於該等發射器產生的輻射對人體健康的影響;若有研究而結論是沒有影響,該結論是否百分百可信,以及有關的科學證據為何;及

(七)居住在有關的屋h大廈高層的租戶可否以憂慮身體健康受發射器的輻射影響為理由申請調遷?

答覆:

主席: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於轄下的公共租住(公屋)屋h提供地方讓電訊服務營辦商(營辦商)安裝無線電基站,目的是讓附近社區及公屋居民可獲得相關的電訊服務。

  當房委會收到營辦商的安裝申請後,會要求營辦商提交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發出的傳送者牌照,並按既定程序處理申請,包括評估該申請是否符合所有有關的法例規定及由房屋署獨立審查組以及屋h管理及工程人員去評定其可行性。

  而營辦商在使用有關無線電基站前,需要向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申請及提交技術資料,通訊局在審批有關申請時,會考慮基站是否符合輻射安全的技術要求。

  在綜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提供的資料後,我現就單仲偕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答覆如下:

(一)目前在房委會轄下公屋屋h的住宅大廈,共裝設約900多個無線電基站,涉及148個屋h及520幢住宅大廈,詳情請參閱附件。由於租者置其屋計劃屋h及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的管理是由有關的業主立案法團或業主委員會負責,故房委會並沒有相關的資料。

(二)及(三)房屋署在審批安裝無線電基站的申請時,主要考慮有關申請是否符合相關的法例規定。一如上述,有關無線電基站在投入使用前亦需要通過通訊局的審批,當中包括考慮基站是否符合輻射安全的技術要求。由於無線電基站大多設置於大廈的天台,而所有獲准使用的基站均已符合通訊局有關輻射安全的技術要求,故此房屋署一般不會就有關申請諮詢居民及屋h管理諮詢委員會。

(四)房委會會參考從營辦商和差餉物業估價署所得有關租用私人物業裝設電訊裝置的最新收費數據後,按照市場水平向營辦商收取暫准證費用。於二○一二/一三年來自提供地方予營辦商裝設電訊設施的暫准證費,佔全港公屋屋h總收入約0.79%。

(五)根據電訊牌照條款,電訊服務持牌人在使用無線電基站前,須獲得通訊局的批准。通訊局在審批有關申請時,會考慮基站是否符合輻射安全的技術要求。

  經諮詢壎芵p後,通訊局採用國際非電離輻射防護委員會(ICNIRP)所建議的限值,作為輻射安全標準的技術要求。在900 MHz、1 800 MHz及高於2 000 MHz的頻段,時變電場的限值分別為41.3 V/m、58.3 V/m及61.0 V/m。

  通訊辦發出一份《防止無線電發射設備所發出的非電離輻射對工作人員及市民構成危險的工作守則》,所有電訊服務持牌人均須根據該守則,確保其無線電基站在公眾地方的輻射水平不高於上述的ICNIRP限值。電訊服務持牌人亦須在無線電基站投入使用後一個月內,向通訊辦提交測量報告,證明該基站的輻射水平符合安全標準。

(六)一如上述,通訊局是經諮詢壎芵p後,採用ICNIRP限值作為無線電基站輻射的安全標準。

  ICNIRP是一個獨立的科學委員會,其制定的非電離輻射限值已獲世界壎芠梒晾T認。而據世界壎芠梒揪熊估,現時並無充分科學證據顯示符合ICNIRP限值的基站會對市民健康造成損害。

(七)個別公屋住戶如對已安裝的無線電基站有任何疑問,可向所屬屋h辦事處尋求協助。房屋署會按需要轉介個別個案予通訊辦跟進。

  房委會有既定政策處理住戶的調遷申請。居民如因健康理由需要調遷安排,他們可向所屬屋h辦事處申請,房屋署會按個別情況考慮。



2013年6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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