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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及約滿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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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鄧家彪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鄧國威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各決策局/部門向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及約滿酬金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各決策局/部門為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向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支付的僱主供款總額分別為何;

(二)鑑於僱主可使用其為僱員向強積金計劃支付的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過去五年,每個決策局/部門向非公務員合約僱員(i)支付的長期服務金總額,以及在抵銷前須支付的長期服務金總額;(ii)支付的遣散費總額,以及在抵銷前須支付的遣散費總額;

(三)鑑於部分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職位招聘廣告訂明,約滿酬金連同政府向有關僱員的強積金計劃供款的金額相等於其底薪總額的15%或10%,過去五年,每個決策局/部門向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發放約滿酬金總額,以及加上有關的強積金供款後的款項總額為多少;及

(四)政府會否考慮帶頭取消第(三)項提及的以強積金計劃供款減少其需支付的約滿酬金款額的安排,讓其他僱主效法;如否,會否考慮在招聘廣告所載的聘用條款中,將約滿酬金及強積金供款的計算方式分開列明,讓申請者更為清晰有關職位的聘用條款?

答覆:

主席:

(一)過去五年,各局/部門/辦公室(下文統稱「局/部門」)為其聘用的全職(註)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向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支付的僱主供款總額載列於附件一。

(二)政府在一九九九年推出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目的是為部門首長提供靈活的方式僱用人手,以便局/部門能更迅速回應不斷轉變的運作和服務需求。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之下,局/部門可全權釐定其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適當聘用條款,惟須依循的指導原則是有關條款和條件不得遜於《僱傭條例》(第57章)。因此,局/部門均需根據《僱傭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其聘用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

  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下,局/部門首長自行負責其僱用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聘用、管理及所需的經費。由於個別僱員的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詳細計算及發放均由其所屬的局/部門安排及處理,公務員事務局未能提供過去五年每個局/部門向其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所涉及的金額,以及抵銷僱主向強積金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前所涉及的金額的分項數據。

(三)過去五年,各局/部門向全職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發放的約滿酬金總額見附件二。然而,公務員事務局並沒有各局/部門於個別年度向其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發放的約滿酬金及相關強積金供款的款項總額的資料。因此,未能提供有關的分項數據。

(四)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之下,局/部門首長可全權釐定其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適當聘用條款和條件,包括考慮當前的招聘情況以及人力市場的狀況等因素,決定應否給予約滿酬金和約滿酬金的水平。根據目前的指引,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約滿酬金金額加上政府的強積金供款的水平如下:

(i)如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是需要技能(即要求具備管理、專業、技術或其他專門範疇的技能),其酬金加上政府的強積金供款,不得超逾該僱員在合約期內基本薪金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ii)如該工作是無需要技能,有關的百分比則定為百分之十。

  由於這些條款在招聘時已清楚列明,並載列於聘書中,我們認為無需修改現行的招聘廣告安排。此外,政府發放的約滿酬金,與政府作為僱主所作的強積金供款,兩者均從政府經費支付,並不存在以強積金供款減少約滿酬金的情況。

註:「全職」是指有關的聘用符合《僱傭條例》所載「連續性合約」的定義。根據《僱傭條例》,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服務四周或以上,每周工作不少於十八小時,即視為按「連續性合約」工作。



2013年6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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