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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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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田北辰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漁悜接祁苤G

問題:

  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去年接獲4 955宗針對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投訴,當中投訴屬實的有3 645宗。然而,食環署根據《飲食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X)第31(1)(b)及第34C條,以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成功檢控的個案,卻分別只有521、847及894宗。香港申訴專員公署在二○一三年三月發表的主動調查報告中指出,食環署的執法行動「虛有其表,成效不彰」,而針對食肆持牌人的違規行為的「違例記分制」的三層上訴制度「費時失事」,令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問題持續。另一方面,有市民向本人反映,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除了阻塞行人路及導致街道環境欠佳外,其造成的噪音更嚴重影響附近的居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定期全面檢討執法程序和執法力度,是否足以打擊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問題;

(二)除了上述法例,當局會否考慮引用其他的相關法例就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提出檢控,例如關於公眾地方潔淨及噪音管制的法例,以加重有關食肆受到的懲罰,從而提升執法行動的阻嚇力;及

(三)針對被定罪的屢次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食肆持牌人,當局有否考慮加重對他們的懲罰,以提升阻嚇力(例如要求法庭提高罰款額、降低違例記分制下暫時吊銷或取消有關食肆的牌照的積分上限,以及延長暫時吊銷或取消牌照的時期)?

答覆:

主席:

  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一直十分關注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情況,並按實際情況採取執法行動。為遏止有關的違規情況,該署除定期派員巡查外,亦會不時進行突擊檢控。視乎情況,食環署可根據以下法例條文採取行動:

* 若持牌食肆在其範圍外非法擴展營業範圍,食環署會按情況引用《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34C條(在圖則劃定地方的以外地方經營食物業)或《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檢控有關食肆持牌人。

* 若有關食肆的經營者並未持有牌照,食環署會按情況引用《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31(1)(b)條(經營無牌食肆)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作出檢控。

* 此外,食肆的持牌人若因違反就《食物業規例》第34C條被檢控及定罪,該署亦會根據持牌食物業處所「違例記分制」對違規擴展營業範圍的食肆施加暫時吊銷牌照或取消牌照的處分。

  二○一○年至二○一三年四月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個案的相關執法數字,以及按「違例記分制」遭暫時吊銷或取消牌照的個案,分別載於附表一及附表二。

  我現就問題的各部分答覆如下:

(一)對於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情況,食環署不時檢討規管措施及執法的成效,並已在近期推行以下針對性措施:

(i)加強引用《食物業規例》第34C條檢控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食肆,令被定罪的違規食肆須在「違例記分制」下受處分﹔

(ii)加強巡查和執法、加快處理檢控程序﹔

(iii)向法庭提供相關資料(例如有關食肆的定罪記錄、投訴數字和區議會的關注事項等),供其判刑時一併考慮;

(iv)若那些位於非法擴展營業範圍黑點,又有多次檢控紀錄的食物業處所在申請暫准牌照期間,因佔用處所範圍外的地方而被檢控,食環署便不會發出牌照;

(v)若暫准牌照持有人違反「不得佔用處所範圍外的地方」的規定,食環署會要求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糾正,否則會取消其暫准牌照;

(vi)在援引「違例記分制」懲處違例食肆時,加快執行暫時吊銷和取消牌照的處分;及

(vii)在多次違規的食肆持牌人就食環署暫時吊銷/取消其牌照的決定提出上訴期間,考慮不暫緩執行有關決定,以免有關持牌人利用上訴程序,拖延懲處的執行時間。

  食環署推行上述加強打擊食肆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措施後,該署根據《食物業規例》第34C條對持牌食肆提出的檢控個案,由二○一○年的639宗增至二○一二年的1123宗。今年首四個月有369宗檢控。至於食肆因非法擴展營業範圍而遭暫時吊銷或取消牌照的個案亦由二○一○年的99宗增至二○一二年的182宗。今年首四個月有70宗。有關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投訴由二○一一年的6 223宗,下降至二○一二年的4 955宗,顯示規管漸見成效。

  申訴專員公署在五月發表有關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規管及執法行動的主動調查報告,建議食環署考慮採取一系列措施以加強執法成效及阻嚇力。食環署會積極跟進報告中的建議,包括繼續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以及考慮和審慎研究其中一些新建議。食環署會以現有資源,在嚴重違規地點陸續推行以下的新措施,冀能進一步打擊有關的違規情況:

(i)若食肆在申請牌照期間,因非法擴展營業範圍而遭檢控,食環署會延長觀察時限,確定處所在該段時間內再無違例擴展營業,才考慮簽發食肆牌照﹔

(ii)在發出暫准牌照後,若發現處所違反「不得佔用處所範圍外的地方」的發牌條件,食環署會立即取消該暫准牌照而不予警告;

(iii)就上述第(i)至(ii)段的情況,如處所繼續無牌經營,食環署會採取檢控行動,並考慮按《公共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128B條,向法庭申請封閉令,封閉該處所。

  此外,為加強對地區的支援,食環署以先導計劃形式,利用現有資源成立一支特遣隊。特遣隊以荃灣區作為試點加強執法力度,按情況增加檢控頻次,以及在資源許可的情況下,採取拘控及檢取生財工具的行動。

  食環署會繼續密切檢視各項措施的成效,並會在有需要時推出新措施,務求更有效打擊食肆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情況。

(二)食環署引用《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及其附屬法例賦予的權力規管食物業處所。為加強阻嚇力及提升執法效率,食環署會積極跟進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採取更具針對性的措施,務求提高執法成效。若食環署人員在執法期間,發現食肆非法擴展營業範圍時產生噪音和出現其他違規情況,食環署會將個案轉介至相關部門作出跟進及採取行動。

(三)若食肆持牌人違反《食物業規例》第34C條的規定,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另加每天罰款300元。食環署會繼續向法庭提供額外資料(例如定罪記錄、投訴數字和區議會的關注事項等)供判刑時一併考慮,以加強阻嚇力和提升執法效率,遏止食肆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情況。另外,根據「違例記分制」,倘持牌人在12個月內第二次及第三次干犯相同的違例事項,該違例事項被記的指定違例分數將分別增至兩倍及三倍。現行的罰則應已具足夠的阻嚇力。



2013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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