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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垃圾收集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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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偉強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漁悜接祁苤G

問題:

  現時,本港的垃圾收集服務由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食環署聘用的潔淨服務承辦商(承辦商),以及其他私營公司提供。雖然食環署有既定指引及合約條文,分別確保食環署及承辦商的垃圾收集車(垃圾車)清潔壎矷A但仍有市民向本人投訴垃圾車影響環境壎矷C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五年,食環署、承辦商及其他私營公司每年分別有多少輛垃圾車,並按它們的設計是以檔板遮蓋車尾還是屬完全密封列出分項數字;當局有否計劃向承辦商及其他私營公司提供資助,以完全密封的垃圾車取代以檔板遮蓋車尾的垃圾車;

(二)過去五年,當局收到有關垃圾車的投訴宗數為何,並按投訴內容(例如漏出污水、發出臭味)列出分項數字;當局就有關投訴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

(三)過去五年,當局因承辦商違反垃圾車的壎糽M運作要求的合約條文而向他們作出處分的次數為何,並按違規事項的類別及處分列出分項數字;有否考慮更新有關的合約條文,以提升垃圾車的壎肣n求及加強監管其運作;

(四)當局有否在道路上劃定專供垃圾車停泊的泊位;如有,泊位的數目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提供分項數字;有否評估泊位是否足夠;如有評估,有否計劃增加泊位的數目;如沒有計劃,原因為何;及

(五)鑑於本人收到市民投訴,指某些在夜間停泊在民居附近路旁的垃圾車所發出的臭味影響環境壎矷A現時有否相關的指引或法例訂明垃圾車停泊位置不可過於接近民居;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會否考慮限制垃圾車的停泊位置?

答覆:

主席:

  環保政策、廢物處置政策及有關廢物污染的管制工作屬環境局的職責範疇。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積極與廢物處理業界合作,確保有關運作以安全和符合環境壎耵漱閬▲i行。就垃圾收集車的管制而言,環保署在二○一二年編定一份《廢物收集車輛運作工作守則》,就環境保護與壎矷B職業安全與健康方面提供一般運作指引,供業界及從業員遵守,以減少廢物收集車輛對社區環境及壎苀y成的滋擾和破壞。

  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其中一項主要工作是提供家居垃圾收集服務。約85%來自家居的都市固體廢物由該署及其外判承辦商的垃圾收集車負責收集。餘下來自家居(即約15%)及工商業機構等都市固體廢物則由私營承辦商的垃圾收集車負責收集。目前,食環署及其外判承辦商的垃圾收集車只約佔整體垃圾收集車數量的一半。

  食環署會按其職責,適時檢視相關指引及合約條文,以確保該署及其外判承辦商的垃圾收集車清潔壎矷C

  我現就問題的各部分答覆如下:

(一)根據食環署及運輸署的記錄,過去五年,食環署及其外判承辦商的垃圾收集車,以及不屬於食環署及其外判承辦商的私營垃圾收集車的數目載列於附件一。

  現時,食環署所有垃圾收集車均有檔板遮蓋車尾(九部)或屬完全密封型號(129部),其中有檔板的垃圾收集車會在二○一三年年底前全部由完全密封型號取代。

  另外,食環署外判承辦商的所有垃圾收集車車尾均須設有檔板遮蓋,以防止臭味傳出。為進一步改善情況,在二○一一年五月生效的垃圾收集服務合約中,食環署亦要求承辦商採用完全密封式設計的垃圾收集車。目前已有110部承辦商的垃圾收集車採用完全密封型號,其餘的亦會在相關合約更新時改為完全密封型號。

  環保署及運輸署並沒有再按類型(即有檔板遮蓋車尾及完全密封)細分不屬於食環署及其外判承辦商的私營垃圾收集車。雖然如此,環保署曾於二○一一年聯同廢物處理業界展開「改裝廢物收集車輛測試計劃」。此項計劃共有八間廢物處理公司參與,改裝工程包括加裝金屬車斗尾蓋和改裝污水槽為容量較大的密封式污水缸,使車輛變成全密封式。經測試及試用後,大多數參與計劃的公司均認為這類設計可有效減少環境污染和滋擾。環保署會繼續積極呼籲業界在現有廢物收集車上進行有關的改裝工程,並在採購新車時購買完全密封式的型號。

(二)及(三)為保持垃圾收集車清潔和環境壎矷A食環署的垃圾收集車均裝有污水收集缸以收集漏出的污水。此外,在138部垃圾收集車中,132部已在車斗內加裝除臭系統,其餘六部預計會於二○一三年完成加裝工作。

  食環署的垃圾收集服務合約亦規定,承辦商提供的垃圾收集車須在底部設有污水收集缸,而在裝卸和運送廢物期間,承辦商須採取一切預防措施防止污水漏出。

  此外,食環署及其外判承辦商的垃圾收集車在垃圾轉運站或垃圾堆填區卸下垃圾後,在離開前均會卸去污水缸的污水,亦會使用該處的洗車設備清洗車身及/或車輪。這些垃圾收集車每天完成垃圾收集工作或回到車房後,必須再進行清洗。食環署亦不時提醒員工,必須按指引保持垃圾收集車清潔壎矷A以及每日妥善清潔車輛。

  過去五年,食環署就垃圾收集車漏出污水、掉下垃圾和發出臭味而接獲的投訴數字載列於附件二(數字並沒有包括其他部門(例如環保署)自行處理而沒有轉介至食環署的投訴)。

  食環署如發現承辦商違反有關垃圾收集車的要求和運作的合約條文,會採取相應懲處措施,包括發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和失責通知書。收到失責通知書的承辦商會按違規事項被扣減每月獲支付的費用。過去五年,食環署因承辦商違反有關垃圾收集車的要求和運作的合約條文(即垃圾收集車漏出污水及垃圾收集車不清潔)而發出的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和失責通知書數目載列於附件三。

  食環署不時檢討有關外判承辦商的垃圾收集車的要求和運作的合約條文,以確保有效監管承辦商的垃圾收集車的清潔壎舠〞p。

  過去五年,食環署就私營垃圾收集車漏出污水或掉下垃圾的違例情況提出檢控的數字載列附件四。

(四)及(五)現時由運輸署根據相關道路交通條例設定的食環署垃圾收集車專用停車位,主要供食環署車輛在附近地點收集垃圾時暫時使用。在一般情況下,運輸署在設定垃圾收集車專用停車位時,除了考慮個別地點的交通情況外,亦會就有關建議透過該區的民政事務處徵詢地區人士意見。食環署垃圾收集車專用停車位的數目載列於附件五。

  食環署垃圾收集車完成工作後,必須返回部門處所內停放。

  不屬於政府的垃圾收集車在路旁非指定的停車位停放時,必須遵照有關道路交通條例的規定,停放在准許該等車輛停放的停車位內。此外,一如上文所述,垃圾收集車亦可在經核准相關用途的道路以外的地方停放(例如可供該等車輛使用的短期租約停車場)。

  正如上文第一段所述,環保署於二○一二年聯同廢物處理業界及有關政府部門編製了一份《廢物收集車輛運作工作守則》。這份工作守則旨在就環境保護與壎矷B職業安全與健康方面提供一般運作指引,供業界及從業員遵守,以減少廢物收集車輛對社區環境及壎苀y成的滋擾和破壞。守則的規定包括要求司機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把廢物收集車輛停放於遠離民居的停車處或停車場,以免對附近居民構成滋擾。



2013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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