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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政府聘用殘疾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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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鄧國威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殘疾人士在政府及公營機構的就業情況,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四至二○一二年,勞工處展能就業科每年轉介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的個案數字;該等數字每年的變幅及其原因為何;

(二)現時受聘於政府的殘疾人士數目,以及該數目佔政府僱員總數的百分比為何,並按職位列出分項數字(以表列出);

(三)鑑於有報道指出,有一名自二○○九年起一直透過展能就業科求職的殘疾人士,雖然每月獲安排一次政府職位的面試機會但從未獲聘,當局聘請殘疾人士的準則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重新考慮帶頭在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訂立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規定僱用殘疾人士的硬性指標為僱員總數的2%;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根據勞工及福利局提供的資料,在二○○四至二○一二年期間,經勞工處展能就業科轉介的殘疾人士政府部門職位申請數字,及該等數字每年的變幅載於附件。

  就政府部門的職位空缺,已在勞工處展能就業科登記求職的殘疾人士,可透過該科協助轉介申請,亦可自行向招聘部門遞交申請。因此,該科每年轉介的政府職位申請個案數字,是視乎當年的政府職位空缺數目;該些職位的類別、薪酬及入職條件;在該科登記求職的殘疾人士的擇業意願;他們是否符合有關職位的入職條件;以及他們是否選擇透過該科作出申請而定。

(二)我們會編纂每年截至三月三十一日在公務員體系內的殘疾人士統計數字。截至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公務員體系內殘疾人士人數為3,391人(此數字不包括色盲人士或辨色方面有偏差的人士),佔整體公務員人數2%。我們沒有編纂按職位劃分的分項數目。

  根據目前的政策,政府僱員和政府職位應徵者均無須申報其殘疾情況(如有的話)。因此,我們現存的數字只反映部門所能掌握的資料,例如透過應徵者主動申報其殘疾情況和要求特別面試安排,或現職殘疾僱員申請購買特別輔助器材以協助履行職務。

(三)公務員的聘任,是以公開和公平競爭的原則進行。招聘部門會按應徵者的能力、表現、品格,以及因應工作要求而訂明的入職要求作出評核。

  在聘用殘疾人士方面,政府推行措施以利便殘疾應徵者參與招聘的遴選程序,並透過讓他們在申請政府職位時可與其他健全應徵者在同等基礎上競爭,以及推行適當的便利措施,以促進他們的就業機會。根據目前的安排,殘疾應徵者只要符合政府職位基本入職資格,便無需再經篩選,直接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此外,在為招聘而設的面試中,如果有殘疾人士要求特別面試安排,招聘部門會考慮他們的要求而作出適當的安排。殘疾應徵者如果適合受聘,會適當地獲優先考慮。

(四)根據歐洲議會及國際勞工組織分別於二○○○年及二○○三年就促進殘疾人士就業進行的研究,海外國家推行強制性就業配額制度以協助殘疾人士就業並未見成功,部分國家亦已取消其配額制度。主流趨勢是制定反殘疾歧視法例和其他加強支援殘疾人士就業的措施,而非制訂就業配額制度。

  強制性的就業配額制度或硬性指標或會令殘疾人士被視為社會的負累,使他們難以為同事所接納,不利傷健共融。有見及此,我們認為應該幫助殘疾人士憑他們的能力去覓得合適的工作,而非因其殘疾而給予工作。在這基礎上,政府會繼續推行現時的聘用政策和便利措施,以助有志加入政府的殘疾人士投考政府職位。至於政府以外的機構,政府會採取正面的鼓勵措施,包括嘉獎良好僱主、推廣良好的做法及為僱主提供誘因和協助等,以促進殘疾人士的就業機會。



2013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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