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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本屆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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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田北俊議員的提問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現今行政會議(行會)的職能、角色和地位,遠遠不如二○○二年實施「主要官員問責制」之前的行會及港英政府管治時期的行政局。亦有市民對現時行會的運作情況提出質疑,例如最近因沒有議程項目而取消定期會議、有非官守成員獲准休假超過半年,以及有另一位非官守成員因「正接受警方調查」而請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行會出現以上情況,是否因為甄選行會成員的工作不夠慎重或行會的支援工作有欠周全;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二)有否評估,現時行會的職能、角色和地位有否偏離《基本法》(特別是第五十四至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如何與實施主要官員問責制之前的行會及港英政府管治時期的行政局比較;及

(三)現時有否安排,把政策在提交行會討論及決定前,先交由一個由數位行會成員組成的非正式會議討論;若有此安排,該非正式會議的成員名單;以及自本屆政府上任以來,行會平均每周召開多少小時的會議?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根據《基本法》,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成員須是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行政長官委任行政會議成員時,會嚴格遵守《基本法》的規定,並以用人唯才的原則,按人選的能力、專業知識、操守和對社會事務的參與和承擔等作出委任。本屆政府自成立以來,行政會議一直發揮其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應有作用,不會因個別事件而受影響。行政會議的秘書處亦一直為行政會議及各成員提供有效的支援。

(二)行政會議的角色、組成和職能在《基本法》中均有清晰說明。由於香港的政治體制在特區成立前後,及在實施主要官員問責制前後不斷演變,因此把不同時候的行政會議作比較並不合適。正如行政長官早前指出,他在出任行政長官前,做了十五年的行政會議成員和行政會議召集人,本屆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在醞釀和討論政府政策方面,總體而言較過去參與得更早、更深和更具體。本屆行政會議舉行會議的次數也較過往更多、時間更長,各位成員都盡力貢獻他們的見識和經驗,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

(三)在向行政會議提交政策作討論及決定前,政策局會因應非官守議員的要求,就不同政策範疇或個別議題事項向非官守成員舉行簡報會,簡介政策的背景及提供相關資料,並聽取他們的意見。所有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都可出席這些簡報會。正如剛才所說,本屆行政會議開會的時間一般比較以往長,不時會延至午飯時間甚至下午。自二○一二年七月至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計,行政會議共舉行了40次會議。與以往不同,本屆行政會議縮短了休假,會議較前頻密,而每次會議時間長短不一,但整體較以往稍長。

  多謝主席。



2013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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